——从福州中院一例看涉台民事判决认可的审查逻辑
案件编号:(2024) 闽 01 认台 22 号
法院:福州中院
裁判日期:2024.11.28
一、案情介绍:跨海峡的遗产分割之争
核心事实:被继承人身份
郑某甲系台湾地区居民,与妻子育有四名子女
遗产构成:福州台江区住宅一套、8 个银行账户存款及孳息
台湾判决:高等法院作出继承判决,每人 1/5 份额
申请事项:认可台湾地区判决中涉及大陆遗产的判项
本案源于被继承人郑某甲去世后引发的跨海峡遗产分割纠纷。郑某甲与其妻子郑某乙共育有四名子女,均系台湾地区居民。郑某甲去世后,其在大陆留有房产及银行存款等遗产,涉及总额可观的资产分割问题。
2024 年 3 月 27 日,台湾高等法院就郑某甲遗产分割问题作出 (2022) 年度家上字第 XXX 号民事判决,确定郑某甲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及四名子女共同继承,每人各占 1/5 份额。该判决于同年 4 月 29 日正式生效,相关判决书及其确定证明书已通过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并由福建省公证协会验证。
争议焦点:申请人郑某丙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可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中关于将郑某甲在大陆的住宅、银行存款和孳息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的判项。被申请人方对判决事实无异议,但核心争议在于:当台湾地区法院判决涉及大陆不动产遗产时,人民法院能否以"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为由拒绝认可?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遗产中既有位于大陆的不动产,也有银行存款等动产,而被继承人郑某甲为台湾地区居民且死亡时住所地在台湾。这一事实组合对传统"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则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裁判结果:认可判决的谨慎突破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 (2024) 闽 01 认台 22 号民事裁定,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裁定如下:
认可台湾高等法院 2022 年度家上字第 XXX 号民事判决中关于将郑某甲在大陆住宅、银行存款和孳息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的判项。
裁定要点:
✓ 台湾高等法院判决真实且已经生效
✓ 案涉不动产及存款确实存在,判决内容具有可执行性
✓ 未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五条所列不予认可情形
✓ 裁定送达后已生效,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福州中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确指出:继承遗产纠纷涉及不动产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的不动产纠纷,系指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而继承遗产纠纷虽涉及不动产,但其本质是身份关系基础上的财产分配问题。
更为关键的是,法院认定被继承人郑某甲死亡时住所地在台湾地区,台湾法院与案件形成了管辖连接点。因此,法院不宜再以"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为由对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不予认可。裁定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律师解读:专属管辖边界的司法理性
本案虽为一起程序性裁定案件,但其蕴含的司法理念与法律适用逻辑,对于涉台民事判决认可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以下从三个维度进行深入剖析:
第一,专属管辖范围的限缩解释体现了司法谦抑。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专属管辖制度,其立法本意在于确保涉及国家主权、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与人民法院密切关联的案件由我国法院排他性审理。然而,专属管辖的范围不宜无限扩张。
本案中,法院对"不动产纠纷"进行限缩解释,明确将其限定于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而将继承遗产纠纷排除在外。这一解释路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彰显了司法实践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
深层意义:此举避免了将"涉及不动产的继承案件"机械地归类为专属管辖,防止了专属管辖条款的滥用,体现了司法对两岸私法关系自治空间的尊重。
第二,管辖连接点的多元化考量彰显了务实司法。
法院在判断是否认可台湾地区判决时,并未机械套用"不动产位于大陆即属大陆专属管辖"的简单逻辑,而是深入分析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这一关键事实。
司法解释确立了"双重标准":若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均在大陆,则属于大陆专属管辖,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不予认可;反之,若至少有一项在台湾地区,则台湾法院与案件形成管辖连接点,不宜以专属管辖为由拒绝认可。
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实质连接点"审查理念——法院关注的是案件与管辖地之间的真实联系强度,而非形式上的财产地理位置。从司法政策角度审视,这种处理方式有利于促进两岸民事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减少当事人"择地诉讼"的策略性选择,降低跨海峡纠纷的解决成本。
第三,程序保障与实体正义的平衡艺术。
本案在程序上严格遵循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的各项要求:审查判决真实性、生效状态、公证验证手续是否完备,逐一排除不予认可的法定情形。
同时,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体现了"有利于认可"的价值取向——在不存在明显违反专属管辖、公共秩序等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倾向于认可台湾地区的生效判决。这种倾向与《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精神相契合,有利于实现两岸民事交往的便利化。
实践启示:对于律师而言,代理涉台民事案件时应充分注意:(1)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证据收集;(2)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3)台湾地区判决的公证验证手续完备性。这三项要素直接关系到大陆法院的认可审查结果。
结语:
本案虽未创设新的法律规则,但通过对既有规范的精细化适用,展现了大陆法院在涉台民事判决认可领域的审慎态度与开放姿态。司法实践表明,专属管辖条款并非"一概否决"的挡箭牌,而是需要在个案中审慎权衡案件与管辖地的实质联系。这一裁判逻辑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本,也有助于推动两岸民商事判决认可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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