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购车行为重复领取国家购车补贴8000元,经商务局催告、律师函劝导仍拒不返还,市民甲某被诉至法院。电白法院日前审理认定,该笔重复领取款项缺乏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判令甲某限期全额返还8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该案是2025年新能源汽车及燃油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落地后,电白法院审理的首个相关案例。判决生效后,案涉款项已执行到位并返还商务局。
重复领取8000元补贴
市民拒退成被告
2025年1月,茂名市启动汽车置换更新活动,市民购买燃油车最高可享8000元国家购车补贴。市民甲某(化名)购置一辆燃油汽车,经审核通过后,于2025年4月17日顺利领取补贴8000元。补贴发放后,甲某就同一购车行为再次重复领取补贴资金8000元,该笔资金并无政策与法律上的取得依据。
某商务局在日常资金对账核查中,及时发现该笔异常拨付记录,核对申领档案、资金流水后确认属于多拨付资金,遂与甲某沟通并邮寄书面催告函,告知案涉款项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要求予以返还。经发送律师函及多次沟通劝导,甲某仍未退还该笔款项,某商务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返还案涉补贴资金及损失。
经催告仍不退还
法院判返本金并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中,甲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法院依法缺席审理。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惠民补贴实行一人一次的申领规则,甲某完成购车并申领补贴且补贴已发放到位后,又就同一购车行为再次重复领取补贴,该部分额外所得款项缺乏法律上的申领基础,客观上造成国家财政利益受损,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予以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依法赔偿损失。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甲某限期全额返还案涉重复领取的补贴资金8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案涉款项已执行到位,并返还商务局。
法院提醒,购车补贴是国家惠民政策,符合条件的购车人可按规定申领。申领人应如实申报相关信息,不得就同一购车事项重复领取补贴。违规重复领取获取财政资金,将构成不当得利,需承担返还财产的法律责任。
(来源:南方+)
编辑:陆祉羽
初审:陈政显
复审:梁倍宁
终审:邹梦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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