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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民申4972号、4973号、4976号等多项民事裁定,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多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岳宏律师、张鸿律师、林雪枫律师代理再审申请人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资产公司")成功启动最高法指令再审,多起案件迎来重大转机。

案情概述

CELUE LAW FIRM

某资产公司从某银行山东省分行处受让了对山东某房地产公司的债权,债权本金4.6亿元,该债权以案涉房屋设定抵押担保。在后续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某农商行以某房地产公司已将房屋向其“以物抵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排除某资产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权益。

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支持了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某农商行的执行异议,认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该终审判决直接影响某资产公司4.6亿元金融债权的实现。

办案策略

CELUE LAW FIRM

面对一审、二审接连败诉的不利局面,在其他律师、某资产公司都放弃该等案件的情况下,策略律师研判后认为有机会启动再审,主动争取代理该等案件。策略律师深入研判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核心申诉意见包括:

抵押权合法有效存续

案涉抵押权自设立以来合法存续有效,原债权人出具的预售同意函并不导致抵押权消灭。抵押权作为物权,具有追及效力,优先于普通债权。

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案涉房屋在抵债前已设定抵押,某资产公司对某房地产公司的债权系基于抵押权的优先债权,并非一般金钱债权,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某农商行不能依据一般买受人的地位排除执行,原审判决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某农商行不符合排除执行的法定要件。

以物抵债关系缺乏基本事实认定

原审判决依据另案生效判决认定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某农商行与某房地产公司存在以物抵债关系,但该另案判决并未将该事实作为案件基本事实予以认定,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最高法裁定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听证程序,细致审查并采纳了策略律师的大部分代理意见,并指出,原审判决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某农商行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某资产公司基于抵押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权益,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案件意义

CELUE LAW FIRM

1.维护金融债权安全,为某资产公司4.6亿元金融债权的实现扫清了关键法律障碍,有力维护了国有资产安全。

2.明确抵押权优先效力,厘清了抵押权追及效力与普通债权之间的关系,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3.纠正法律适用错误,最高法明确否定了原审判决对《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的错误适用,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裁判指引。

4.彰显再审程序价值,体现了最高法依法纠错、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能作用。

该系列案件的启动再审是策略律所岳宏律师、张鸿律师、林雪枫律师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执行异议之诉领域的又一重大成果。面对一审、二审败诉的不利局面,策略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案件洞察力和精湛的诉讼技巧,成功推动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为客户争取到至关重要的翻盘机会。

策略律师事务所将继续秉持专业、尽责的服务理念,为各类金融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本案办理过程中形成的理论成果刊载于“策略律师”公众号及“中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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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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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宏律师/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北理工在读博士,拥有16年以上执业经验。长期服务各大金融机构,专注大额金融债权清收、不良资产处置,擅长处理最高法再审、执行异议等疑难复杂金融案件,多次为金融机构处理重大债权追索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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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鸿律师/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德国美因茨大学法学博士候选人、德国美因茨大学法学硕士(LLM)、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学士。经办系列复杂民商事案件,对民商事理论和诉讼实践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疑难争议解决、融资担保纠纷、公司控制权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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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雪枫律师/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新华网公益法律服务律师,近10年执业经验。深耕民商事诉讼、仲裁及公司法律业务,精通股权、资管及用工管理等法律领域。服务行业涵盖金融、互联网、私募基金、医药、影视传媒等。秉持客户至上、专业高效的执业态度,尤擅在复杂证据中寻找破局关键,以精细化办案赢得客户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