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启动院长纠错制度】:(2026)粤03行终453号,全程没有完整的监控和执法记录仪,难道区政府门口没有?
一、程序违法,未通知亲属弟弟,为什么不通知指定亲属的程序违法行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寇秉辉等不依法纠正?
为什么拘留人身自由受限、精神病院人身自由受限,法院不依法责令公安通知指定亲属弟弟?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0条,能不通知吗?
通知亲属是你们的义务,举证你们通知过也是你们的义务。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现场没有车辆拥堵或人群聚集的数量,如何认定扰乱公共秩序?
零人员和车辆,请问判决哪一行敢写出具体数据?
三、民警没有到场,无法出具到场民警的执法证件号,《警察法》要求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民警采取措施,判决为何不敢摘录民警的警号或姓名等可以证明客观存在民警的证据?
为什么物业可以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到区域外“执法”,现场的南山机训是没有民警编制的物业。
四、司法鉴定伪造轻微伤,地图显示几百米就能走到医院,为何没有执法记录仪?
五、公安超期羁押,公安未将【强制传唤日】等(【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限制活动范围】、拘留审查)折抵【拘留期限】,法院未审查全程执法记录仪证明公安机关执法的程序合法性,本案治安处罚应予以撤销
(一)2024年11月29日、2024年11月30日及2024年12月3日,我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依据《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二条、《行政强制法》第二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应折抵3日刑期
(二)2024年12月3日我被处以治安拘留9日,拘留证写的期间是2024年12月3日-2024年12月12日,公安未依法折抵前述3日刑期,构成程序违法,我本应于12月9日释放
(三)公安捏造我离开传唤室的时间和我签名手印的时间不符合,我第二次被采取强制措施传唤到的时间是12月3日19:01,我23:00还在传唤室,结果,公安捏造我离开的时间是12月3日20:03,公安捏造时间的部分没有签字及手印
【法】
《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二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等强制措施。
六、我在被送深圳市拘留所时拒绝配合采集出入所信息,我只接受直接被送押入拘留所,结果,当天押送的女民警对我左手臂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她刻意压住我的左手臂至淤青,还强扒开我的手指要额外采集我的指纹,现场监控可见我疼痛咆哮持续踢她的脚,大喊要求放开,现场的值班领导民警冷眼旁观,后我被强行按倒扣押在地,拘留所有我的用药记录
我要求追责深圳市公安局的拘留所的责任领导、值班领导,倒查公安羁押全程录像。如果一个深圳市公安局的拘留所连押送我的女民警信息都未予留存至诉讼结束并方便事后追责,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规则,那我有何义务录入进出拘留所的信息?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