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盘后,包钢股份对外公告,公司已收到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在“1·18”重大容器爆炸事故中被认定负有责任,公司被罚款200万元,2名相关工作人员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被吊销。
包钢股份公告显示,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8月17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包头包钢稀土板材有限责任公司“1·18”重大容器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报告认定,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包钢股份)作为板材厂的主要业务实际管理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该法第九十条第(三)项,决定罚款200万元。
另有2名工作人员被认定违反该法第十四条,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该法第九十二条,决定吊销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
包钢股份表示,上述处罚将导致202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200万元;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该事项不会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被吊销资格的2名工作人员均不属于上市公司层面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保持正常有序。
回溯事故经过,2026年1月18日15时03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属板材厂炼钢作业部一个650立方米饱和水、蒸汽球罐发生爆炸,最终造成10人死亡、8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723万元。
调查组认定该事故属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是球罐长期受介质腐蚀,内壁形成“碱应力腐蚀开裂+腐蚀疲劳”复合损伤,泄漏后约1.5小时未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最终引发爆炸。
事故发生后,公司随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和善后安抚等工作。经过数月停工调查与修复整顿,公司于8月2日公告披露,事故涉及的产线已全面复工复产。
公司已向承保财产一切险、安全生产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申报理赔,本次事故涉及的资产损失与人员伤亡事项均在上述保险承保范围内,理赔工作正在推进。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为AI基于第三方数据生成,仅供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
本文源自:市场资讯
作者:知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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