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记得我写过两次这种事情,一次是在一个大学,一次是在一个小区,很不幸,那两次的受害者都去世了。

而这次又是这样。又一条鲜活的生命,因为物业的疏忽,去世了。

那么先说这个井口。这个小区是广州增城区石滩镇景业壹方天地小区,在2026年年初才交楼。正常来说,井口要有井盖,能承重,能防人掉下去。可这里没有正规井盖,只有木板和假草皮。住户住了一年多,很多人不知道哪里有井。木板一踩就断,起不到防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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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这种情况,通常有几个原因。一是施工时没装好,验收也没查出来。二是物业觉得井口露在外面不好看,就用草皮盖住,让它和旁边草坪一样。三是平时没人巡查,木板坏了也没人换。不管最开始是谁铺的,物业接手后都有检查、维护和提醒的义务。木板已经断了,说明这个隐患存在不是一天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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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物业的责任。民法典第1258条第2款写得很清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的,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关键是,举证责任不在受害者家属,而在物业。也就是说,不是家属去证明物业有错,而是物业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可这个案子里,井口用木板加假草皮盖着,旁边没有警示牌,也没有围挡,物业很难证明自己尽责。他越是想证明,越会发现这些做法本身就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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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案件里,法院判物业担责的比例不低。上海有个幼童掉进井里的案子,法院改判物业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了81万多元。北京房山有个通风井坠落的案子,法院认为物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判物业承担80%的责任。还有的案子,井盖没了,物业没设警示,被判承担50%。这些案子说明,只要物业是管理人,出了事就很难说自己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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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和普通井盖缺失还不太一样。普通井盖没了,行人至少能看到一个洞,会绕开。可这里铺了假草皮,看上去就是草坪,人根本不知道脚下有井。这种做法不是简单的疏忽,而是把危险盖了起来。所以在责任认定上,物业的过错程度可能更重。家属向物业要主要赔偿,甚至要求全部赔偿,都有法律上的依据。赔偿一般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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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赔钱,还要看有没有人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意见,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致人死亡,可以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要是调查发现,物业早就知道井口只用木板和草皮盖着,却一直不整改,那相关管理人员就可能被追责。

其实这件事的核心不是井口好不好看,而是人的安全有没有被当回事。物业用假草皮把井口盖住,用木板代替正式井盖,等于把一处危险藏在了大家每天经过的地方。

法律上,物业作为管理人,要自己证明已经尽到职责。可从目前情况看,它很难证明。家属可以要求物业承担主要或全部赔偿,同时等调查结果,看是否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