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微信出租

可轻松躺赚?

NO!!!

世上没有轻松躺赚的兼职

只有暗藏陷阱的套路

近日

义乌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

成功查处一起出租微信号案件

10月9日21时许

城西派出所收到反诈预警推送

一外地电信诈骗案件中

部分涉案资金转入

辖区群众井某的微信账号

民警安子越立即

依法传唤井某到所接受调查

在核查其手机时

发现井某安装了一款

支持阅后即焚的小众聊天软件

该类软件

因聊天记录难以留存、溯源

常被用于规避监管

和隐匿违法犯罪联络

安子越怀疑井某“有事”

于是依法对其展开讯问

面对警方讯问

井某如实交代了

出租微信号获利的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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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井某交代

其在今年9月底

通过该聊天软件结识上家李某

对方以每日10元的好处费

租借其微信账号

井某明知账号

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

却心存侥幸

为赚取外快将账号出租

自9月21日起

井某共计非法获利170元

目前

义乌警方依法对井某

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三百元

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一起来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2021新基建发展报告》 一三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重要提醒

实名微信账号属于个人网络身份凭证,严禁出租、出借、出售。不要轻信“日结租金、躺赚外快”这类兼职广告,切勿因几十、几百元的收益心存侥幸。请妥善保管个人社交账号,不向陌生人提供账号、密码、验证码,发现此类收租账号的信息,请及时拨打110举报。

来源:义乌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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