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18500元买的某知名品牌中央空调,安装后问题频出,一查竟不是原装正品。商家以“只是从外地发货”为由辩解,法院认定其构成消费欺诈,判决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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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丁某经朋友介绍,在某家电经营部花费18500元购买知名品牌中央空调。安装投入使用后,空调频繁出现质量问题。丁某多次联系商家维修,商家仅同意维修,拒绝退货退款。

2023年12月,丁某向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经该局委托珠海知名品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案涉标注知名品牌商标的空调器并非该知名品牌原装正品。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调解,但商家依旧只同意维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丁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家电经营部返还货款18500元并三倍赔偿55500元,同时要求经营者韩某、黄某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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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家电经营部作为专门从事家电销售的经营者,对所售空调的货源性质、保修权益、质量要求等负有核验并披露的义务。其在未取得知名品牌空调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向丁某销售知名品牌空调,并承诺所售空调为原装正品、仅是从外地发货,导致丁某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经鉴定,案涉空调并非该知名品牌原装正品,某家电经营部未尽到核验和披露义务,构成消费欺诈。商家辩称其主观上不知空调为非原装正品,但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并不仅以其“是否明知所售商品为假货”为判断要件,未尽核验义务、未如实披露商品真实情况的,同样可以构成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院判决该家电经营部返还丁某货款18500元,并赔偿55500元。关于韩某、黄某的责任:虽然该家电经营部登记的经营者为韩某,但该家电经营部设立于韩某与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黄某又以“经手人”身份在销售单签字,并作为代表参与市场监管调解,故法院认定,该家电经营部系韩某与黄某家庭经营,应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若该家电经营部不能偿还上述款项,丁某可直接申请执行韩某、黄某的财产。某家电经营部、韩某、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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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经营者开展交易,不得通过隐瞒、欺骗手段,误导消费者作出购买决定。本案属于典型的以非原装产品冒充品牌正品,适用 “退一赔三”的消费维权案例。

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售标注品牌商标的产品,就应当保证商品为正品。经营者隐瞒产品真实货源、产品身份,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法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规则惩戒不诚信经营行为,既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警示广大经营者恪守诚信底线、规范经营。

来源:泗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