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穆砚
10月14日晚间,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或“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证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因2025年半年报通过贸易业务虚增营收32270.31万元,拟被警告并罚款400万元,三名时任高管也将被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本次违规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当前生产经营正常。
公告披露,林州重机于2026年5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26年5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2025年1月至2025年8月,林州重机与相关企业开展“贸易”业务时,不具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公司对上述“贸易”业务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关于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导致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2270.3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35.64%;虚增营业成本32109.19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的43.15%。2026年4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询问笔录、购销合同、业务记账凭证等证据证明。
河南监管局认为,林州重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韩录云时任公司董事长、审计委员会成员,知悉“贸易”业务模式但未对相关会计处理及财务信息披露采取管控措施,签字保证上市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林州重机2025年半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钏时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决策并组织实施案涉“贸易”业务,知悉该业务模式但未审慎关注会计处理的准确性,签字保证上市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林州重机2025年半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超时任公司财务总监,参与实施案涉“贸易”业务,知悉该业务模式但未审慎核实业务商业实质,采用错误的会计处理方法核算该业务,签字保证上市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系林州重机2025年半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林州重机、韩录云、郭钏、郭超具有积极配合调查、认错认罚的情形。林州重机同时存在五年内再次实施定期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监管局拟决定,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对韩录云给予警告,并处以220万元罚款;对郭钏给予警告,并处以220万元罚款;对郭超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若放弃相关权利,监管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告表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与理解,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后续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亦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业绩方面,2026年8月29日,林州重机披露2026年半年度报告,公司2026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4.05亿元,同比下降30.5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029.3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9754.45万元。
审读:陈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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