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在数字商业背景下,流量推广、公众号涨粉类服务合同纠纷频发,服务完成标准、粉丝质量、掉粉后果等常常成为双方争议焦点。本案由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代理提供流量服务一方,法院结合合同文本与在案证据,就互联网流量服务的履约认定作出裁判,为此类商事纠纷处理提供实务参考。俞强律师长期处理各类商事服务合同纠纷,熟悉互联网服务类案件证据梳理、条款解读及庭审抗辩要点,能够结合合同约定与行业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流量服务采购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提供营销涨粉服务,服务总价款10万元。付款方式分为两期,合同签订后支付首付款6万元,当公众号自活动启动起新增粉丝达到5万人,即视为服务完成,乙公司应于服务完成后三个工作日支付剩余4万元尾款。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支付首付款6万元,甲公司随即开展推广服务。经统计,服务周期内公众号累计新增粉丝已超过5万人。但乙公司拒绝支付尾款,其理由是新增粉丝存在僵尸粉,并且后续出现粉丝取消关注的掉粉现象,认为实际有效粉丝未达到约定数量。协商未果,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4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
争议焦点
案涉合同是否属于格式合同,是否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案涉流量服务完成的判断标准,是仅看新增粉丝数量,还是需要同时满足粉丝真实活跃、后续不掉粉的条件;
公众号文章阅读量偏低,能否直接推定新增粉丝为无效僵尸粉,乙公司拒付尾款的主张能否成立。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备约束力。 第一,案涉合同并不满足格式合同的法定构成要件,乙公司主张应当作出不利于合同提供方解释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第二,合同明确约定,自活动开始起公众号新增粉丝达到5万人即视为活动完成。现有证据证实服务期间新增粉丝总数已经超出5万,应当认定甲公司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 第三,虽粉丝应当具备真实性属于合同应有之义,但公众号文章阅读量高低与粉丝是否真实有效之间不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仅凭阅读量未提升,不足以证明案涉新增粉丝为虚假无效粉丝。 第四,合同并未约定需要保证粉丝持续关注、不发生掉粉。掉粉发生于完成新增粉丝的合同义务之后,不能以此否定服务已经完成的事实。
乙公司未按期支付尾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服务费4万元,并支付以4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典型的互联网流量服务合同纠纷,对于开展流量推广、账号涨粉业务的市场主体具有较强借鉴意义。 第一,服务验收标准务必落实到书面合同。流量服务极易产生认知偏差,对于“粉丝”定义,是否要求真实活跃、留存率、不掉粉、互动率等质量指标,若甲方有相关要求,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写清,将质量、留存、互动等设置为验收条件;仅简单约定新增粉丝数量,司法实践中一般以约定的新增数量作为履约完成的核心判断依据,事后再以粉丝质量、掉粉、阅读效果不达标抗辩,举证难度较大。 第二,履行过程重视证据留存。服务提供方应当完整留存后台统计数据、双方对接沟通记录、数据核对确认记录,发生争议时可以直接证明履约情况;委托方在服务过程中,发现流量数据异常,应当及时向对方书面提出异议、固定证据,避免事后诉讼举证不能。 第三,区分“合同约定义务”与“商业预期效果”。商业推广的实际传播效果会受内容、受众、市场环境多重因素影响,没有写入合同的商业期待,不能直接等同于合同义务,不能以未达到主观商业预期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企业签署互联网流量、新媒体推广类合同,建议在缔约阶段即明确验收指标、数据口径、质量标准、异议处理流程,减少后续履约争议。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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