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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当事人系某物流企业涉外运输司机,入职后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实行基本工资加计件工资模式,岗位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公司正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合同虽载明合同到期时间,但到期之后,公司并未直接终止用工,而是口头通知劳动者在家等候复工。后续公司口头通知劳动者离职。当事人认为公司存在多项违法用工行为,想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遂委托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王文洪律师代理本案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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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接受委托后,王文洪律师指导当事人整理固定社保记录、沟通记录、邮寄材料等全部证据,梳理法律关系,拟定仲裁请求,代理向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

庭审中,用人单位抗辩劳动合同已到期自动终止,主张当事人存在违纪,无需支付补偿,并提交多组证据。

王文洪律师当庭质证抗辩对方违纪证据不具备关联性,重点阐述:合同到期后公司安排待岗,劳动关系并未终止;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符合被迫解除主张经济补偿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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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仲裁委结合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等客观证据,认定劳动关系建立时间。虽然劳动合同文本写有到期时间,但到期后用人单位仍然通知劳动者等候复工,劳动关系并未到期自动终结,将公司口头通知离职的时间认定为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区间。

虽然当事人一方提交的被迫离职函件在送达证据上存在一定瑕疵,但王文洪律师在庭审中充分论证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违法情形。仲裁委采纳代理律师的核心代理观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当事人核心维权目标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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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起止时间认定,优先采信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等客观书面证据,单纯口头陈述,很难被仲裁机构直接采纳。

想要通过被迫解除拿到经济补偿金,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二是务必留存完整有效的送达凭证,快递面单、签收记录、发送录屏要妥善保存,证据缺失会大幅增加维权风险。

本案也体现,即便部分证据存在瑕疵,律师通过庭审充分说理,依然可以推动仲裁采纳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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