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星新闻”、“现代快报”等多家媒体报道,河南省舞阳县法院宣判的一起捉奸“情绪失控持刀刺伤”致伤案,引起了很多网友的热议。
法院认定的案情是,2026年5月12日晚上9时多,张某因怀疑妻子赵某出轨,驾车尾随前去上夜班的妻子,发现妻子果然与人路边一辆车内发生不正当关系。
张某拿出破窗锤车窗击碎,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多次刺向对方男子胸部,造成的伤害经司法鉴定为重伤二级。事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与被害人协商赔偿并取得谅解,案件审理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张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对矛盾激化存在重大过错,量刑时予以考量。张某持械伤人,该情节酌情从重处罚,但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名字系化姓)
网友很有才,纷纷在留言区支招发现配偶与人通奸应该怎么办?
这则新闻的留言区,有网友支招:“正确做法是,录视频留证据,怀疑妻子遭遇强奸,正当防卫过程中误伤。如果女人称自愿,留证据协议离婚或者起诉离婚,争取多分财产。”
不过,很多网友对此留言的评价是,突然捉奸在床还能如此“冷静”的权衡利弊,已经超越了人类的情感控制,会不会被人怀疑是“恶意”捉奸?
还有网友的留言是,“古时捉奸在床,当场杀死奸夫是无罪的;如果过后杀死或伤害,那可就要承担刑罚了。有时候觉得,古人的法律也挺合理的。”
如此留言反映了传统文化家庭婚姻观念的影响之深。这种涉及家庭伦理的刑事案件,历来存在伦理与法律的冲突,最典型的就是几年前的“辱母杀人案”。法官对于伦理道德的认识和评价,如果不在案件审判结果中予以体现,往往会让案件结果引发争议。
还有网友留言,不幸遭遇这种情况,要“远远看着,直接报警称,有人车内强奸自己老婆。警察来了,会调查取证做笔录,让她们自证不是强奸。这就是离婚的证据。打人杀人出气没必要,真要报复......”(省略部分过于暴戾,省略了)
对于此留言的进一步解释是,“拍照录视频作为证据,让女方自己解释:女方如果说是自愿的,那就是出轨证据;如果女方说是强奸,那男方直接坐牢。”
面对通奸者打不过自己住院、打伤了对方自己坐牢的法律现实,网友给出的这样的建议是利用法律现实,或是算经济账,或是算法律账,唯独不能算感情账。
当然,更多的网友认为,明知道捉奸时刺伤对方会被赔钱加判刑,反而需要获得对方的谅解才能减刑,简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据此,发现自己配偶与人通奸时,应该录下视频,回去直接离婚就好,实在没必要再为了已经抛弃自己的人而伤心、伤人。
以上这些网友的留言,显然是知道了现代法律不支持暴力捉奸后给出的无奈选择,背后是法律和司法在婚姻出轨问题上的处理无力。
看到这个案子,不由的想起几年前有个关于此类案件的法官经典判决,因为判决书中的一句“奸情自古出人命”而走红
2021年,案号为(2020)冀0924刑初80号的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记载的案情,几乎跟上述的新闻案例一模一样。
丈夫怀疑其妻子与人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在其妻子驾驶的轿车内装置了用于定位监听设备。某日,妻子正在跟他人在车里进行不正当关系时,携带刀具骑电动车赶到现场的丈夫,言语不合间,用刀刺伤第三者及妻子,两人均为重伤二级。
丈夫被控故意杀人罪。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古人训语“奸情自古出人命”,偷情者或者出轨者都是对夫妻关系的不忠不贞。作为受害者本应以冷静方式处理解决,却因极度愤怒失去理智采用了暴力手段,险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应对自己的不当行为付出代价。被害人自己“过错程度极其严重”。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轻处理之后丈夫被判刑三年半。
法律对出轨、通奸行为的处理无力,于是,经常看到一些控诉出轨的帖文,尤其是公职人员、名人的,背后存在逻辑是,法律上治不了,社会舆论等非法律手段就会出现。
几年前,本人曾经写过一篇文章总结出,捉奸是个技术活儿,搞不好就会从有理者成了刑事被告人。包括上述网友的建议,都是告诫不要自力救济,避免有理者反而成了法律的制裁对象。
其实,很赞成网友的看法,也是很多歌词里写到的,对于一个对家庭和配偶已经不负责任的出轨者,实在没有必要再值得留恋和冲动,实在不值得把自己再搭进去,直接录下视频作为证据,今后各自散伙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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