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自己上一天班已经累得够呛,领导突然来一句“今晚加个班”,你心里一万个不愿意,但又怕拒绝会被穿小鞋,甚至丢了饭碗?最近广东佛山就有这么一件事,法院的判决,值得好好说道说道。

事情是这样的

郑先生在一家公司上班,每天正常工作时间已经超过8个小时,公司又给他安排晚上6点到8点的排班,意思就是下班后还得再干2个小时,郑先生没按这个安排来,到点就走,从2024年5月9日到5月13日,前后四次,他都是提前离开工作岗位。

公司一看,这还得了?直接拿出内部《管理规范》,认定郑先生这四天,没按排班要求出勤,提前离开岗位,属于不服从上司安排、擅离职守、怠慢工作,一个月内四次一般违纪,已经构成严重违纪,于是辞退没商量,补偿一分没有。

你想想,郑先生心里能服气吗?明明每天正常上班时间已经超过8小时了,下班后那两个小时就是加班,加班我可以拒绝,凭什么说我违纪?他申请了劳动仲裁,后来又打到了法院。

郑先生当然不服,直接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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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么判的?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向郑先生支付赔偿金55818.78元,公司不服,上诉到佛山中院。

公司的理由是:郑先生四次不按排班要求出勤,提前离开工作岗位,这是不服从上司工作安排、擅离职守、怠慢工作的违纪行为,我们依据规章制度辞退他,合情合理。

二审法院指出,根据双方的证据显示,郑先生每天的工作时间实际上已经超过8个小时,公司安排他在18:00到20:00干活,这属于加班,郑先生不干,不是提前离岗,而是拒绝加班。

法院认为,在郑先生拒绝加班的情况下,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这个加班具有法定必须执行的紧急事由,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佛山中院予以维持。

最终,佛山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件事给我们的启示,太重要了

第一,公司不得强迫加班。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协商就是双方商量着来,不是领导一句话你就必须服从,而且法律还规定加班的时长上限,一般每天不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二,拒绝违法加班,不是违纪。 很多公司喜欢把不服从工作安排当成万能理由,但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公司变相强迫加班本身就不合法,员工拒绝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构成严重违纪,郑先生每天正常工作时间已经超过8小时,晚上6点到8点那一段,性质上就是加班,拒绝加班,和不服从工作安排是两码事。

第三,遇到这种事,要留证据。 郑先生能赢,跟证据分不开,法院认定的关键事实是每日工作时间实际已超过8小时,考勤记录、排班表、工作群里的通知,这些东西平时看着不起眼,真到维权的时候,都是实打实的证据,而且劳动争议里,考勤记录这类材料如果由公司掌握,公司不提供,是要承担不利后果的。

这个判决传递的信号很清晰,用工管理权不是没有边界,规章制度再大,也大不过法律,员工拒绝违法加班被辞退,该赔的钱一分不能少,我们打工人遇到类似情况,心里有底,腰杆也能硬一点。

你的休息时间,法律替你守着,遇到不合理的加班要求,该说不的时候,就大胆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