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读特记者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市范围实施机动车禁鸣喇叭措施的通告》,根据《通告》,自11月1日起,深圳将于每天0时至24时在全市范围所有道路实施禁止机动车鸣喇叭措施,有效期5年。

据悉,禁鸣并不等于禁止必要的安全提醒。《通告》明确,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鸣喇叭示意的情形除外。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以及经部队车辆管理部门核准安装警报器并悬挂部队号牌的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遇有交通受阻时可以使用符合规定的喇叭和警报器。

根据《通告》的政策解读,法定允许鸣喇叭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类:

一是行经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提前鸣喇叭避险。道路因急弯、坡道顶端等情形存在视觉盲区,难以及时观察对向、前方来车及行人动态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二是实施合法、安全的超车操作时鸣喇叭示意。确认具备法定超车条件、准备超越前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示意;在确认有充足安全距离后,从前车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三是遇即时紧急险情,鸣喇叭警示避险。出现突发、现实、紧迫并可能造成碰撞、伤人的险情,且鸣喇叭有助于避免或者减轻危险时,可以鸣喇叭示意,并应当同步采取制动、减速、停车、避让等措施。

编辑 李斌 审核 梁松滔 郑蔚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