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文帝后元元年,即公元前163年,一位名叫陈广的颍川郡阳翟县农民,在春耕前将自己名下的三十亩土地以“半贾”之价卖给了同县的豪强张氏。

这一年他四十一岁,从二十三岁起已经服役了十八年。

他卖地的理由写在居延汉简的劾状类文书里——汉代的基层官吏用简牍记录下“贫民卖田宅”的个案,我们只需翻开《汉书·食货志》就能看到这类案件的普遍存在。

颍川郡阳翟县在汉初属于韩国故地,战国时以冶铁闻名。

汉高祖刘邦定天下后,把这里的豪族迁走了一批,但到文帝时,新的豪强已经长成。

《史记·货殖列传》记有颍川的冶铁商“孔氏”,其“大鼓铸,规陂池”,而张氏则是颍川的旧族。

他们占有的土地,从文帝后元元年的上计簿上可以看到——颍川一郡的纳税田亩中,张氏名下的田亩数占到了全郡的十分之一以上。

那个春天,陈广的家中有五口人:妻子王氏、父亲陈翁、两个未成年的儿子。

按照晁错在《论贵粟疏》中的估计,五口之家的农夫“能耕者不过百亩”,但陈广只有三十亩。

《汉书·食货志》记晁错的原话是:“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

陈广的情况比晁错描述的还要差——他的三十亩,每年收粟大约三十石。

按照《汉书·食货志》记载的“三十税一”的田租率,他每年应向官府缴纳一石粟。

这个税率确实是低的。

但是,田租只是官府向农民索取的第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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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祖四年,即公元前203年,刘邦下令“初为算赋”。

《汉书·高帝纪》注引《汉仪注》记载:“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

十五岁至五十六岁,每人每年缴纳一百二十钱。

陈广四十一岁,妻子王氏三十八岁,父亲陈翁六十三岁——陈翁已经过了五十六岁的上限,按规定免算。

但陈广和王氏两个人的算赋就是二百四十钱。

未成年的孩子要缴口赋。

《汉仪注》记载:“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钱,人二十三。”

但武帝时把起征年龄提前到了三岁。

《汉书·贡禹传》记载贡禹在元帝初年上疏说:“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

贡禹建议将口钱起征年龄恢复到七岁,“宜令儿七岁去齿,乃出口钱,二十乃算。”

元帝接受了这个建议,令“民产子七岁乃出口钱”。

陈广的两个儿子,一个十二岁,一个八岁,在文帝后元元年还没有武帝时期的口钱制度,但口赋已经存在,每人每年二十钱左右,合计四十钱。

如此,陈广一家每年的人头税负担,算赋二百四十钱,口赋四十钱,合计二百八十钱。

二百八十钱是什么概念?

《汉书·食货志》记战国初年李悝的话说“石三十钱”,但汉代粮价波动很大。

文帝时谷价较低,《史记·律书》说“天下殷富,粟至十余钱”。

以谷价每石十五钱计算,陈广一家每年的人头税相当于近十九石粟。

三十亩田的收成是三十石,交完人头税后只剩下十一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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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没有计算徭役。

汉代的徭役分为三类。

《汉书·食货志》引董仲舒的话说:“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更卒、正卒、戍卒,三种役。

更卒是每年在本县服役一个月。

《汉书·昭帝纪》注引如淳曰:“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为卒更也。

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为践更也。”

如果本人不去,需要雇人代役,雇价是每月二千钱。

陈广拿不出二千钱,只能自己去。

每年一个月,从二十三岁到五十六岁,一共三十三年,合计三十三个月的无偿劳动。

正卒是在郡国或京师服的兵役。

《汉书·食货志》记董仲舒说“为正一岁”,即一生中要服一年的兵役。

陈广二十三岁开始服役,到四十一岁已经服役十八年,正卒的役期早已完成。

但戍卒是另外一回事。

《汉书·昭帝纪》注引如淳曰:“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繇戍也。

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

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更往,一岁一更。

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为过更也。”

戍边三日,不去的人要出三百钱。

但实际上因为“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绝大多数人选择出钱。

三百钱,对一个年收入三十石粟的农户来说,相当于二十石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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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广的父亲陈翁六十三岁,按照《汉旧仪》的规定,五十六岁以上“始得为闲民,就田里,劝农桑,兵革之事不预”。

陈翁已经不用服役了。

但陈广本人每年至少要面对更卒一个月的无偿劳动和戍卒三百钱的“过更”钱。

这两项加在一起,按谷价每石十五钱折算,相当于每年额外支出二十石粟的劳役和现金。

三十石收入,交出田租一石,人头税十九石,戍卒过更钱二十石——账面上已经是负数了。

更何况还有“急政暴赋,赋敛不时”。

《汉书·食货志》引晁错的话描述农夫生活时说:“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繇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

当官府临时加征、或者天灾降临的时候,“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

陈广的三十亩地就是以“半贾”卖出去的——市价的一半。

他别无选择。

文帝后元元年,陈广卖地之后的去处,在《史记·货殖列传》和《汉书·货殖传》中有类似的记录:“齐俗贱奴虏,而刀间独爱贵之。

桀黠奴,人之所患也,唯刀间收取,使之逐渔盐商贾之利……故曰:‘宁爵毋刀’,言其能使豪奴自饶而尽其力。”

这是齐地的情况。

颍川的情况没有直接记载,但《汉书·食货志》记王莽时的诏书说:“汉氏减轻田租,三十而税一,常有更赋,罢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

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

王莽说的“实什税五”,正是陈广这类人的处境——他卖掉土地之后,租种张氏的地,地租是收成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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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十税一到十税五,中间的差额去了哪里?

去了豪强的口袋。

陈广的个案,只是一个缩影。

我们需要把视线从颍川一个县放大到整个帝国。

汉文帝前元十二年,即公元前168年,文帝下诏“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

《汉书·文帝纪》记这道诏书说:“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

今廑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是谓本末者无以异也,其于劝农之道未备。

其除田之租税。”

前元十三年,文帝干脆全免了田租。

这项免税政策一直执行到景帝元年,前后十三年。

《汉书·食货志》记景帝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从此三十税一成为汉家定制。

文帝的免税,在史书上被赞为“上惠”。

《汉书·文帝纪》说文帝“恭俭节用”,《汉书·食货志》说他“百金之费亦不苟用”。

但荀悦在《汉纪》中给出了一个不同的评价:“今汉民或百一而税,可谓鲜矣。

然豪强富人,占田逾侈,输其赋太半。

官收百一之税,民收太半之赋。

官家之惠,优于三代;豪强之暴,酷于亡秦。

是上惠不通,威福分于豪强也。”

荀悦的话说得很清楚:田租低到百一,但豪强收取的地租是“太半”,即收成的一半以上。

文帝免了田租,得益最大的是占有大量土地的豪强,而不是像陈广这样只占三十亩的小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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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悦还指出了更深层的问题:“今不正其本而务除租税,适足以资富强。”

你把田租免了,富强的豪强更富,贫弱的小农更穷。

这不是“轻徭薄赋”出了问题,而是“轻徭薄赋”没有配套的土地制度——没有限田,没有抑制兼并,减税的红利全部流向了不该流的方向。

董仲舒在武帝时就看出了这个问题。

他向武帝上书说:“古井田法虽难猝行,宜可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塞兼并之路。”

《汉书·食货志》记载了董仲舒的这段话,但没有记载武帝的回应。

武帝时期的实际政策是向外用兵、对内兴利,限田的建议被搁置。

到哀帝时,才有人重新提出限田,“限民占田,不得过三十顷”,但《汉书·食货志》接着写的是“虽有其制,卒不得施行”。

限田无法推行,兼并就止不住。

成帝时,外戚王立侵占耕地数百顷,“转手卖给国家,获得一万万钱”。

丞相张禹“占有泾渭之间的良田四百顷,每亩价格竟达一金”。

《汉书·王莽传》记王莽在篡位前曾批评当时的状况说:“豪民侵陵,分田劫假。

厥名三十税一,实什税五也。”

王莽的话不是攻击汉朝,而是陈述事实。

到西汉末年,鲍宣在给哀帝的上书中列举了“有七亡而无一得”“有七死而无一生”的情形,其中“卖田宅、鬻子孙”被列在七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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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卖地之后成为佃农,佃农交不起租就变成流民,流民没有出路,就自卖为奴。

《汉书·食货志》记晁错的话说:“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

这里的“鬻子孙”,就是把子女卖为奴婢。

汉代的奴婢分为官奴婢和私奴婢。

官奴婢主要来自罪犯的家属被“没入”官府。

《汉书·文帝纪》有“免官奴婢为庶人”的诏令,《汉书·哀帝纪》有“官奴婢五十以上免为庶人”的规定。

贡禹在元帝时上疏指出官奴婢的问题:“诸官奴婢十万余人,戏游亡事,税良民以给之,岁费五六巨万,宜免为庶人。”

十万人不事生产,靠“税良民”养活,每年的费用高达五六万万钱。

私奴婢的数量更大,但没有精确的统计。

《史记·货殖列传》记蜀卓氏“有僮客八百人”,程郑“亦数百人”。

《汉书·货殖传》记齐地的刀间“收取桀黠奴”,让他们经营渔盐商贾,“能使豪奴自饶而尽其力”。

这些私奴婢不承担国家的算赋和徭役,而为主家从事各种劳动。

对于一个破产的小农来说,“卖为私奴”虽然在身份上失去了自由,但至少可以免除人头税和更卒之役。

《汉书·王莽传》记王莽指责汉制说:“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制于民臣,颛断其命。”

奴婢被公开买卖,和牛马放在同一个市场上。

居延汉简中有一条简文记录了奴婢的价格:“小奴二人直三万,大婢一人直二万。”

一个成年奴婢值两万钱左右,相当于陈广一家将近七十年的算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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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彻底的出路吗?

不是。

崔寔在《政论》中描述了另一种依附关系:“下户踦嶇,无所跱足,乃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帅妻孥,为之服役。”

《通典·食货典》引崔寔的这段话,指出的是东汉中后期的情况:小农“低首”依附于豪强,父子为奴,全家服役。

这种依附关系的出现,是因为小农在法律上仍然要承担国家的赋役,但在经济上已经无法独立生存,只能投靠豪强寻求庇护。

从文帝的免税到王莽的批评,从陈广的三十亩地到贡禹的十万官奴婢,汉代“轻徭薄赋”的真相在于一个简单的算术问题:田赋确实很低,但田赋只是赋税体系中的一项。

人头税(算赋和口赋)、更卒之役、戍卒之役——这些才是压在农民身上的主要负担。

田赋是按土地征收的,地少的人交得少;人头税是按人口征收的,地少甚至无地的人同样要交;更卒和戍卒是按丁口征发的,与土地占有量无关。

一个只占三十亩地的小农,和一个占田数千顷的豪强,缴纳的算赋是一样的——每人一百二十钱。

但他们的收入相差千万倍。

这种结构性不平等的最终结果,就是陈广的卖地。

他在文帝后元元年的春天,以半价卖掉了三十亩地,带着妻子和两个儿子去了张氏的庄园。

他的户籍从阳翟县的编户变成了张氏名下的“私属”——王莽后来把这个词写进了诏书,但当时还没有这个名称。

陈广只知道,他不再需要每年去县里服更卒之役了,他的儿子们也不用再缴口赋了。

他用三十亩地换来了免于国家赋役的资格,而代价是他从此不再是一个自由的人。

《汉书·食货志》在记载文帝免税的同一卷里,记录了晁错对文帝说过的一句话:“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

这句被班固写进正史的话,恰恰回答了“三十税一为何百姓还要卖地为奴”的问题。

税率低不低,和农民富不富,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前者写在诏书里,后者写在陈广那张卖地的契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