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配合刑事调查交出了几年的账簿和凭证,财务却很快遇到另一个难题:申报需要核对数据,客户要求提供送货和结算依据,诉讼中的举证期限也在往前走。负责人说,账已经交给办案机关,只能等案件结束;业务人员则想,找律师把全部材料复印回来就行。

假设出现这种情况,我更建议把“需要用资料”和“要求取回原件”分开。企业可以向办案机关说明经营需求,提出具体的复制、核对申请,但不能据此认定所有被扣押材料都必须立即交给企业复制。请求越具体,越便于审查是否影响侦查、涉及哪些保密和保管要求。

本文讨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中的企业资料问题。税务检查调取账簿、行政案件扣押、监察调查,适用规则和办理主体各有不同,不能因为都叫“拿走了账”,就照搬同一套程序。

先把“几箱资料”拆成可以找到的目录

先核对文书、扣押清单和接收机关。被扣押的是纸质账簿、原始凭证、合同,还是装有财务软件的电脑?同一家公司不同年度的资料、关联公司的资料,是否能够区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条要求查点扣押财物和文件,并在清单中写明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来源等信息。企业手中的清单应妥善保存;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无法对应的,应具体说明需要核对之处。

申请复制时,可以把范围写成“某年度某月的销售明细账及对应某客户的凭证”,再对应清单编号。相比“把所有财务资料给我们”,这样的请求更容易定位。暂时不知道凭证号,就如实列出客户名称、交易日期、金额区间,不要猜一个号码填进去。

同样需要确认资料目前在哪里。案件已经移送、材料已经交接的,应依法核实接收单位和办理渠道,避免不断向已经不保管材料的人员提出相同要求。

把用途写清,不要只写“公司要经营”

报税、审计、客户对账、提起货款诉讼,需要的资料范围未必相同。可以列出事项、时间要求、所需文件和现有替代资料。例如,某客户只认可其中三笔交货,那么当前迫切需要核对的可能是这三笔送货记录及签收附件,而不是全部会计档案。

对于确有时间要求的事项,附上相关通知、合同约定或法院文书。把“很着急”变成可以核查的日期和事项,有助于说明需求;但经营困难本身,不等于办案机关必须按企业提出的方式提供全部材料。

该规定第二百三十条还对保证侦查正常进行条件下合理使用涉案财物作了安排。这可以提示企业研究经营需求与证据保管如何协调,不能直接解释为无条件复制整套刑事案卷的权利。能否复制、复制哪些部分、由谁操作、如何留痕,应由办案机关结合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申请中可以提出分批复制、只复制特定凭证或在指定方式下核对等方案,说明接受必要的保密及保管要求。是否可行,仍需审查,不能自行打开封存的电脑或取走材料。

律师阅卷和企业取回经营资料,不是一回事

“委托律师”不是立即取得全部被扣押账簿的通行证。律师需要先核实委托主体、办理事项和诉讼身份,再确定可以提出什么请求。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起点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不能把这一规则直接说成侦查阶段企业聘请律师后,就可以要求复制全部案卷。

而且,被扣押的原始资料、已进入案卷的材料和企业日常经营需要的文件,范围也未必完全相同。即使依法取得相关案卷材料,也不能当然将整卷交给业务部门流转,仍需遵守保密及材料使用要求。

企业可以请律师协助梳理资料目录、申请用途和沟通记录。把委托事项说准确,比笼统承诺“找律师都能拿到”更有价值。

等申请处理时,其他证据也要同步整理

原始凭证不在手里,并不意味着交易事实只能等它回来才能核查。企业可以在合法权限内整理既有备份、银行流水、电子发票、物流记录、仓储数据和对方持有的合同副本,并标明各自来源。

例如,财务账上记载某客户欠款,不等于货物已经按约交付且全部到期。追款仍需要对应合同、交货、验收、退货、折让和付款情况。拿到一页账簿复印件,也不能省略这条交易证据链。

对暂时无法提交的原件,应记录扣押机关、清单和具体文件范围,依法向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法院说明,并研究申请调查取证等途径。是否准许、证据能否证明主张,要由法院依法审查。不能以“原件被扣”为由,直接假定举证期限或其他程序期限会自动停止。

涉及税务申报,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实际困难、核实适用办理程序;不要自行认定账簿被扣押就可以不申报。不同事项的处理进度需要分别跟踪,不能全部绑在刑事案件何时结束上。

取得副本之后,也要保留它的来历

如果申请获准,保存申请、回复、交接或复制记录,注明对应资料名称、页码、取得日期和来源。用于对账或诉讼的工作件,与最初取得的副本分开保存,避免反复标注、删改后无法说明原貌。

依法持有的电子备份也应保留原有文件和形成记录。整理说明可以现在制作,但要明确它是事后根据哪些资料整理的,不能把事后重做的表格冒充当时形成的账簿,更不能倒填凭证或让交易对方统一改口。

我更关注的是,企业有没有把三个范围对齐:实际扣押了什么、当前经营需要什么、依法能够申请取得什么。申请复制并不等于要求解除扣押,原件暂时不能返还,也不意味着所有经营资料问题只能搁置。把请求落到具体凭证和具体用途上,才便于继续寻找合法、可操作的处理办法。

林佳楠律师,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持续关注复杂商事争议及刑民交叉法律问题。

本文使用AI辅助生成,已核对所涉法律依据,仅供一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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