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封面新闻报道,10月13日,湖北荆门的成先生向记者反映,他60多岁的弟弟成某在中秋节凌晨于自家田地干活时遭枪击身亡。因为天气预报显示近期有降雨,老人担心耽误农活,戴着头灯半夜出门收拾田地,原本计划第二天进城和儿女一起过中秋。当天早上6时左右,家属接到警方电话。
派出所向殡仪馆开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载明,9月25日,成某在两村交界处遭他人持枪射击铅弹击中,导致心包填塞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老人身上有两处贯穿伤,分别位于左侧大腿和右肩至左胸。家属提供的监控画面显示,凌晨3时左右,老人头灯的光斑熄灭,几分钟后一辆皮卡车驶来,在附近停留三四分钟后离开。10月13日下午,荆门警方确认,涉案枪支为气枪,案件仍在调查处理中。
图1:事发路段,警方在现场处置。
警方告知家属,一名男子报警自首,称误将老人当作猎物开枪。然而,这个所谓“自首”的说法里,至少有以下三个疑点。
第一,农村地区不是深山老林,人类活动密集,不允许打猎。在农村地区开枪,本质上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与纵火无异。纵火判死刑不需要主观杀人,杭州保姆纵火案就是明证。本案中高压气枪配铅弹,能把六十多岁的老人打到心包填塞、急性失血性休克,杀伤力早已超过1.8焦耳每平方厘米的法定枪支红线,《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枪支罪、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狩猎罪,在他扣动扳机之前就已经构成。
图2:枪支认定的能量标准,1.8焦耳每平方厘米为法定红线。
图3:相关法条。
第二,受害者戴着头灯,根本不可能是猎物。人的头灯是持续高亮光源,离地一米多高,移动轨迹和照明范围跟野兔眼睛反光、野猪贴地蹿动完全不同。一个配得起高压气枪、开着皮卡夜巡打猎的老手,不会连人灯和兽眼都分不清。他死咬“我以为是只野味”,图的是有期、无期和死刑之间的差别:认下误伤,刑期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坐实故意杀人,起步就是十年以上甚至死刑。
图4:网友对气枪来源与型号的质疑。
图5:头灯的照明方式与野生动物特征的对比。
第三,是开枪之后消失的那三个小时。监控显示凌晨三点头灯熄灭,有皮卡车短暂停留后开走,直到清晨六点家属才接到通知。开枪把人击倒之后,车上的人有没有下车看?刑法上不作为犯的先行行为,开枪致人倒地就产生了法定救助义务;如果下车看了一眼,发现打倒的是活人,为逃避追责弃之不顾开车离开,任由老人休克致死,定性就不是过失致人死亡,而是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杀人。
图6:案发时段监控画面。
图7:先行行为与救助义务的法律说明。
自首不是免罪金牌,把间接故意说成疏忽大意也换不来从轻,把命案包装成“误把人当猎物”,是对死者和常识的二次羞辱。
那天凌晨老人出门的时候,老伴应该还睡着,轻手轻脚拿上头灯就走了,可能他想的就是赶在下雨前把地整完,第二天一家人热热闹闹吃顿饭。只可惜再也没有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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