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郭女士无意中看到有9年未联系的微信好友刘女士,其昵称用的竟然是自己的姓名。惊奇的她还发现刘女士在另外两个社交平台上,用的昵称同样是她的姓名。
因为我们都是三个字,最后一个字一样。
郭女士与刘女士相识于2017年。当时两人租住在同一套合租房的不同房间,在租客群里互加了好友,还交换过真实姓名。此后九年,两人只聊过两三回,郭女士对她几乎没什么印象。正因为当初存了备注,刘女士何时把昵称改成了自己的姓名,郭女士一直毫无察觉。
真正的恐惧藏在细节里:“我们的名字都是三个字,最后一个字是一样的,微信转账的时候又只显示最后一个字,我担心她冒充我向别人借钱或进行诈骗。”
报警、投诉,对方却“屡教不改”
10月10日,郭女士选择报警。但因暂未发现刘女士冒充她实施诈骗或其他违法行为的证据,此事尚未立案。她也向微信平台投诉对方侵犯姓名权,平台核实后将刘女士的昵称重置为“微信用户”——可就在同一天,对方又把昵称改回了郭女士的名字。
刘女士为何如此?她托共同朋友带话,解释颇为曲折:“我没换名字,郭某某只是我起的小名,这样网购方便,之所以选后面两个字,是因为有一位现代诗人也叫这个。”
被追问为何连姓也改了,对方答:“我原来的姓和后面两个字放在一起,读不顺,就用了一个念着顺的姓。”
念起来顺,就用别人的全名?这个理由,恐怕连她自己都说服不了。目前,郭女士已发朋友圈声明,并提醒共同好友:凡是以她的名义借钱、转账的,一律不要相信。她的诉求很简单:停止使用她的名字,并公开道歉。
一步跳过的沟通:直接报警,真的妥当吗?
值得注意的是,在整个事件中,郭女士自始至终没有与刘女士进行过任何一次直接沟通。发现昵称异常后,她请共同朋友旁敲侧击,得到的却是“网购方便”“念着顺”这样难以自圆其说的回应。此后她选择的,是报警和平台投诉。
这或许可以理解为她担心打草惊蛇——一旦摊牌,对方可能立即改名、注销账号,消灭相关证据。但反过来看,在没有任何实质性损害、对方也没有实施任何冒用行为的情况下就贸然报警,结果只能是“尚未立案”,警力资源也因此被消耗。毕竟警方立案要的是证据和后果,而不是“可能”与“担心”。
而且,刘女士还记得有郭女士这位微信好友和曾经的共同租客吗?
按正常人的做法,第一步本该是自己找刘女士好好谈一次:问清她为何要用这个名字,试探她的真实意图,再视具体情况定夺——能协商解决便协商解决,发现确有其心、协商无果,再走投诉和报警的正式程序也不迟。把沟通的环节整个跳过,既是把小事推向对立,也让自己在法理上少了“已尽合理提醒义务”的底气。
律师怎么看:关键不在用名,而在"冒名"
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主任崔武分析指出:网络昵称并不等于身份认证,网上的重名现象客观存在。判断是否侵权的核心分界线在于——对方是否冒充本人对外从事社会活动。
也就是说,仅仅“用了你的名字”还未必构成侵权,但如果顶着你的名字对外借钱、行骗,导致他人误认并造成实际损失,就可能构成人格权侵权,法院可责令其停止使用姓名并赔礼道歉。进一步说,即便刘女士真的用郭女士的名字借到了钱,债务和法律责任也由刘女士本人承担,郭女士无需背锅。
名字,是父母给的第一份礼物,也是成年人在网络世界里最后的身份底线。它可以被撞名,但不该被偷走;而当它疑似被偷走时,最好的解法,仍是先敲一敲对方的门,而不是直接敲响警铃。
秋雨夜寒生,愿你的名字,只属于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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