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甜橙油的进口关税远高于D-柠檬烯,为了“节省”进口成本,行为人联系外商修改报关单证的商品名称,将甜橙油以D-柠檬烯名义向海关申报。上述行为系伪报品名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详见下图:
三、案例评析:德某公司、姚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至2021年7月,德某公司在进口甜橙油的过程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Henry(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甜橙油和D-柠檬烯系不同货物,仍决定将甜橙油以D-柠檬烯名义向海关申报。姚某作为商务经理,明知货物实际品名,仍按照该司法定代表人的要求,联系外商修改报关单证的商品名称,以伪报品名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甜橙油。经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计核,德某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走私甜橙油共计24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987,033.57元。
2021年7月28日,缉私人员至德某公司办公地址找到姚某,其主动提供了相关资料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10月18日,德某公司向缉私部门缴纳暂扣款200万元。
一审期间,德某公司向法院预缴罚金400万元。
德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伪报品名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398万余元;姚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该公司伪报品名进口货物,仍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使,联系外商修改单证品名,并向海关申报,德某公司、姚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德某公司面临的刑罚应为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姚某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德某公司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姚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姚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决定对德某公司从轻处罚,对姚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德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