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网站发布了《关于撤销魏某某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公告》。公告提到:魏某某,因违反《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证书编号:20081500171000669),并收缴教师资格证书,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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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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