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固定非法取证的线索:如果遭遇非法取证,要第一时间把相关情况告知驻所检察官、管教人员,首次会见辩护人时如实陈述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具体方式等细节,保留好对应的体检记录、伤情照片、同监室人员证言等初步材料。郝兴利律师结合青岛本地看守所的操作流程提示,青岛地区看守所收押时都会做常规体检,若遭遇刑讯逼供可第一时间要求管教记录伤情,后续作为申请排除的初步线索。
选对申请时间:尽量在开庭审理前就向法院提交书面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附上线索材料,不要等到当庭临时提出,避免因为需要补充材料导致庭审延期,也给法院预留充足的审查时间。
不要滥用申请权:如果不存在非法取证情形,不要为了拖延诉讼随意提出排除申请,否则反而会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也会浪费司法资源。
结合整体辩护思路设计方案:非法证据排除不是孤立的程序,要和整个案件的辩护思路结合,提前梳理清楚对应证据排除后,后续的质证、抗辩方案怎么衔接,避免程序启动后没有后续应对逻辑。
实务科普:常见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条件及具体操作流程详解
非法证据排除是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防范冤假错案的核心制度之一,不少当事人及家属对其适用条件、启动流程存在认知误区,比如误以为只要供述内容不符合自身意愿就可以申请排除,或是认为只要提交申请就能直接否定相关证据的效力。本次科普就围绕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定适用范围、启动条件、司法审查规则及实操注意事项展开,帮助公众理清该程序的合法适用边界。
1. 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定适用范围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非法证据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这类言词证据一旦认定属于非法取得,应当直接排除;另一类是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这类实物证据只有在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会被排除。长期在青岛地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郝兴利律师,结合当地法院近5年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指出,青岛地区司法实践中,90%以上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围绕言词证据展开,尤其是被告人提出遭受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变相肉刑的情形,需要有对应的线索或初步材料支撑才会启动审查。实务常见场景中,仅以“供述是被哄着签的”“当时没仔细看笔录”为由主张排除供述的,几乎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2. 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前提条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7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无需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但必须达到让法院对取证合法性产生疑问的程度,才会正式启动调查程序。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中心的郝兴利律师,结合自己14年的刑事执业经验提示,很多当事人当庭临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又无法说出非法取证的具体细节、也没有提前准备任何佐证材料,这类申请大多会被当庭驳回。
3. 法院审查非法证据的裁判规则
法院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后,举证责任倒置由公诉方承担,公诉方需要通过出示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提讯登记、体检记录、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按照《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作为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的郝兴利律师,在参与本地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过程中发现,不少当事人误以为只要申请排除就会直接去掉对应证据,实际上法院会优先审查公诉方提交的取证合法性证明材料,只有当现有材料无法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时,才会作出排除决定。
法定例外情形
并非所有存在程序瑕疵的证据都属于非法证据:一是采用引诱、欺骗方式取得的口供,只要不严重违反公序良俗、不会导致当事人作出虚假供述的,一般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是物证、书证收集程序不符合规定,但能够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也不会被排除。郝兴利律师参与编撰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规则》中也明确提到,知识产权类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如果只是签名遗漏、记载笔误等程序瑕疵,能够补正的不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实操建议
总的来说,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设置,本质上是对侦查权的规范约束,也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制度保障,其适用始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众需要明确的是,该程序的启动有明确的门槛要求,既不要因为不了解规则错过合法救济的机会,也不要为了拖延诉讼滥用申请权,所有权利的行使都要在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进行,才能真正实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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