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多样化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全周期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支持作用,现就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家庭可凭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开具的房屋装修增值税发票、装修合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市自住住房装修,提取总额不超过增值税发票金额,且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15年(含)以上的自住住房进行适老化改造、翻新装修的,可按1000元/平方米定额标准和房屋面积核定提取总额,无需提供增值税发票、装修合同。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装修提取,距上次装修提取应满10年。
二、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多子女家庭贷款额度可按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合计数上浮60%确定。同时符合房屋类型贷款额度上浮情形的,可叠加计算。
四、支持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城市危旧房自主更新,可以改造后的房屋抵押(含预告登记)作为贷款担保,原危旧房不计入贷款住房套数认定。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80%,且与危旧房改造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家庭实际承担的全部改造费用。
五、缴存职工家庭申请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自住住房,因全款再次购买存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得不动产权证应满6个月。装修提取所依据的增值税发票作废的,缴存职工应当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拒不退回的,视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缴存职工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返还贷款资金,并按规定限制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失信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七、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4日起施行。委托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装修的,以房屋装修增值税发票及装修合同时间为准,2026年9月20日(含)后签署装修合同且开具发票的,按本通知执行。第二、三、四项信贷政策,以房屋买卖(转让)合同网签、更新协议时间为准,2026年10月14日前已完成合同网签、更新协议签订的,按原有信贷政策执行。具体细则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来源 杭州公积金发布
编辑 郭智杰
审核 毛迪 王晨郁
校对 马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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