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杭房公委〔2026〕6号)精神,现就我市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6年9月20日(含)后,缴存职工及配偶装修杭州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委托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装修的,应提供装修合同、企业开具的房屋装修增值税发票、满6个月的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装修资质企业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查询结果为准。提取总额不超过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且最高不超过25万元。增值税发票类目应限定在基础装修工程范围内,不包括可移动家具、家电、软装等非基础装修类目。
三、对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15年(含)以上的自住住房进行适老化改造、翻新装修的,无需提供增值税发票、装修合同,提取总额按房屋不动产权证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标准核定。
四、缴存职工及配偶可选择以上第二、三条的其中一种情形办理提取,已提取的不再调整情形办理。按第二条情形办理提取的,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截至房屋装修增值税发票开具当月;按第三条情形办理提取的,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截至申请当月。缴存职工及配偶仅限家庭名下一套住房办理提取,再次申请装修提取的,距上次装修提取应满10年,以各自办理提取时间为准。
五、缴存职工及配偶申请装修自住住房提取时,应签署《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对装修行为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装修提取所依据的增值税发票作废(红冲)的,缴存职工应当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拒不退回的,视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缴存职工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提取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失信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七、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4日起实施。委托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装修的,以装修合同及房屋装修增值税发票时间为准,2026年9月20日(含)后签署装修合同且开具发票的,按本通知执行。铁路缴存职工按工作地确定。本通知申请材料可通过共享渠道获取的,免提供。
来源 杭州公积金发布
编辑 郭智杰
审核 毛迪 王晨郁
校对 马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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