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鹤壁市发布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典型案例(第三期)。……(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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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鹤壁市淇滨区某外卖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从事入网食品经营行为案

2026年6月,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淇滨分局依法对某餐饮服务店(网店名称:“某某牛肉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平台公示的证件信息和该店在经营场所公示的证件信息不符,存在提供虚假信息从事入网食品经营的行为。

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从事入网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9月,该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鹤壁市示范区某外卖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3月,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示范区分局依法对某饮品店(网店名称:“某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部分用于加工制作的水果,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及进货票据凭证,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同月,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仍未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4月,该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鹤壁市开发区某外卖经营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案

2026年4月,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对某餐饮店(网店名称:“某某炸串”)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店使用的食品原料土豆发芽,存在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6年8月,该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鹤壁市淇县某外卖经营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6年5月,鹤壁市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餐饮店(网店名称:“某某饸饹面”)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操作间冰箱中的虾干超过保质期。现场还发现使用过期虾干制作的菜品,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6年9月,该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稿源:餐饮科

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