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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新列报准则要求企业将利润表损益划分为经营、投资、筹资等类别,并对衍生工具相关损益的利润表分类作出了明确规定。
实务中,随着企业风险管理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会主动购买衍生工具以对冲利率、汇率等金融风险。新列报准则规定:企业用于管理已识别风险的衍生工具,无论是否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其利得和损失应与“其所管理风险影响的损益”归入同一类别。
例如,一家制造企业借入一笔浮动利率借款,同时购买了一项浮动利率换固定利率的掉期(衍生工具)以管理利率风险,该衍生工具的损益通常应与利率风险影响的损益,即借款利息费用,一并归入筹资类别。
这一规定的逻辑虽然不难理解,但实务中企业遇到的情形可能更为复杂。例如,集团内的不同子公司对同一外币分别存在资产敞口和负债敞口,而集团管理层则可能会采用远期外汇合约来管理集团合并层面的相关外币净敞口,那么,该衍生工具的损益究竟应该跟随资产端归入该资产损益的同一类别,还是跟随负债端归入该负债损益的同一类别,抑或是归入经营类别?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对此进行了专门讨论,并在最终议程决议中给出了明确结论。
一、问题场景:
假设P集团及其子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均为人民币。子公司A投资了一笔外币债券100万美元,该债券的相关损益分类为投资类别;子公司B借入了一笔外币借款120万美元,该借款的相关损益分类为筹资类别。根据新列报准则的规定,上述资产和负债产生的汇兑损益与资产和负债的相关损益归入同一类别,即分别归入投资类别和筹资类别。在P集团的合并层面,外汇敞口为净负债20万美元,P集团的风险管理政策是基于外汇净敞口进行风险管理,与第三方交易对手签订了一笔美元远期合约(衍生工具)。
对于该笔衍生工具的损益应该如何分类,实务中产生了两种观点:
观点一:
基于P集团的风险管理政策,该衍生工具用于对净负债敞口的外汇风险进行管理,所以衍生工具的损益也应该与净负债的汇兑损益归入同一类别,即筹资类别。
观点二:
由于P集团的不同子公司存在资产端和负债端两项外汇敞口,衍生工具的损益如果分别跟随资产端和负债端的汇兑损益进行分类,会导致以总额形式列示相关衍生工具产生的利得和损失。根据新列报准则的规定,如果存在总额列示的情形,则应该将该衍生工具的损益分类为经营类别。
二、IFRIC的讨论结论:
支持观点一,该衍生工具的损益应该归入筹资类别
IFRIC认为,在上述事实情况下,P集团的风险管理政策很明确,该衍生工具仅用于管理净负债敞口的外汇风险,而该风险仅影响筹资类别中的损益。因此,该衍生工具的损益应归入筹资类别。
IFRIC认为,在上述事实情况下,并不适用“如果导致总额列示,则分类为经营”的规定。因为P集团并没有用该衍生工具管理资产和负债两端的总外汇敞口,所以并不涉及将衍生工具的损益分别在投资类别和筹资类别反映,进而以总额形式列示的情形。
IFRIC的这一议程决议传递的信号很清楚:衍生工具的损益分类,取决于其实际管理的是什么风险,所以厘清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非常关键。对于拥有复杂集团结构和多币种敞口的企业而言,现阶段也需要适时审视企业自身的风险管理政策与会计利润表分类逻辑之间是否对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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