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越科技欺诈发行行政处罚案,属于科创板注册制下IPO欺诈发行叠加交易类退市的标杆案件。
本案同时涉及IPO招股书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持续定期报告虚假记载、重大事项未披露多项违法事实,公司已触发交易类强制退市,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合计处以1.7188亿元罚款。
一、案件核心事实与公告时间线
2025年10月31日,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82025011号),因涉嫌定期报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被立案调查。
2026年5月9日,公司发布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13号);
同日发布公告:保荐及主承销商广发证券、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实控人高裕弟,拟共同出资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对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开展先行赔付。
2026年9月2日,公司再次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49号)。
2026年10月14日晚间,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6〕57号)。
经监管调查查明,清越科技多项违法事实:
1、IPO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部分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通过少计存货跌价准备、虚假销售芯片等方式虚增利润总额:
2020年虚增3,374,031.7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5.56%;
2021年虚增7,645,323.73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15.58%;
2022年上半年虚增23,581,569.24元,占招股书披露当期利润总额131.74%。
2、定期报告虚假记载、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
2022年至2023年上半年,公司通过少计存货跌价准备、少计提应收账款减值、虚假销售显示模组、未及时处理补缴税款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
2022年度虚增利润总额47,115,576.91元,占年报披露利润总额108.53%;
2023年上半年虚增利润总额47,535,999.83元,占半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145.10%;
2023年未及时披露补缴4441.99万元出口退税款事项,该金额占2022年经审计净利润79.74%。
此前,2025年8月,江苏证监局已就募集资金使用违规、贸易业务核算不规范、关联交易未披露事项向公司出具警示函;2024年7月6日,公司对2023年三季报收入总额法、净额法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重要提示:本案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投资者存在两条维权路径,二选一,不可兼得:①申报先行赔付基金;②不参与先行赔付,单独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一旦签署先行赔付协议并领取赔付款,就同一虚假事实,将丧失对全部责任主体另行起诉索赔的权利。
二、哪些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律师暂定)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因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北京张春杰律师暂定以下范围的投资者有望获赔:凡在2022年12月28日上市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买入清越科技股票,且在2025年10月31日收盘时仍持有亏损的投资者(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可通过公众号“股海卫士”进一步了解。
说明: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但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性会较大。
三、索赔流程是怎样的?
由于该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为维护股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专注于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专业代理股票索赔案件的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张春杰律师团队(律师执业18年,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810261853)可提供两类法律服务:
(1)非诉专项:先行赔付申报、适格核查、交易流水损失核算、赔付异议代理;
(2)诉讼代理:不适格/不认可先行赔付赔付口径的投资者,可委托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均来源于上市公司公告、证监会及交易所公开信息、现行法律法规,科普证券虚假陈述索赔的法律流程,不代表该个股必然满足索赔条件,不承诺可获赔偿。仅作为投资者维权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案件最终事实、赔付标准及结果,以监管处罚文书及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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