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应该是想通过这样的方式取消发布的摩托车通告。既然能找出《成都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那就不应该不知道现在已并入市局,因此,显然存在故意选择看不见的行为。

原文意思是:成都市交管局不在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所发布的摩托车通告应属于无效,但小编发现,依旧还在2026年制定授权清单内,只不过名称不同了。大家都知道现在交管部门已经改名为“交通管理局”,属于市局下属单位了。而《成都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第21条写着“成都市局”。所以依旧可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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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7号下午1点58分,某市民表示:

《成都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发现,2026年3月31日公布的新版清单中,原列入制定主体的“成都市局交通管理局”已不再列入。

《成都市局交管局关于延长〈关于摩托车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有效期限的通告》,目前在四川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中仍显示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

就以下问题咨询:

一、制定权:2026年新版主体清单公布后,成都市局交通管理局目前是否仍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如已不具有,请说明依据及对其原有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影响。

二、清理问题:按照《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订)》第42、43条,29号通告在制定主体调整后是否已经进行清理或重新确认继续有效?

三、监督问题:《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订)》第4条、第46条,应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督、督促有关机关处理?

2026年10月13号晚上8点27分,单位答复: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成都市局交管局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道交法》第39条:交管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成都市局交通管理局根据《道交法》《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等规定,2022年8月15日发布《成都市局交管局关于摩托车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2025年8月1日发布《成都市局交管局关于延长<关于摩托车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有效期限的通告》,目前仍在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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