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不少职工在收到社保基数核查补缴通知的同时,紧接着收到了HR的通牒——“公司先垫资补齐,下月全额从你工资里扣回”,有的员工当月工资眼看就要被扣掉大半。

面对补缴,不少企业管理层理所当然地认为“补社保本是给职工补福利,凭什么全由公司扛”,职工则对突如其来的巨额扣薪群情激愤。财新在2026年8月12日的报道中披露,最近半年多地推进社保缴费基数“夯实”,采访涉及10省份,有的地方要求用3至5年逐步实现足额缴费,2026年夯实率目标在65%至100%之间,上海、江苏、湖南、广东、四川等地有用人单位被要求年内达到90%以上。必须明确,这是媒体调查反映的地方征管趋严,绝不能写成全国统一新出台了一部“社保实缴令”,也不能把地方工作指标写成普遍适用的法律标准。

回到法定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并按时足额缴费,职工应缴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并按月告知缴费明细;第六十三条规定征收机构可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第八十六条规定欠缴可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不缴还可能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面对补缴通知,企业必须将补缴本金严格拆成两栏:单位应缴部分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应缴部分原则上由职工承担,由单位代扣代缴。需要特别指出,工伤保险只有单位缴费,压根不存在向职工追收个人部分。单位应缴部分、工伤保险、滞纳金和行政罚款均不能转嫁给员工。上海人社公开答复也已明确,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在划分两栏之后,必须核对一个关键事实:过去的工资里,到底有没有扣过这笔钱?实务中企业违规分两种:第一种是企业长期玩“阴阳手法”,发薪时已按员工真实全额工资代扣了个人社保,申报时却按最低基数少缴,将个人差额截留在了公司。这种情况下,税务核定的个人差额过去早已从工资中实际扣除,企业只是挪用或迟延缴款,若再次扣款纯属重复克扣。第二种是企业过去确实只按最低基数代扣了个人社保,员工当时到手现金相对更多。只有在第二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能处理个人应缴差额,且严禁将单位部分混入其中。扣款前必须核对工资条、银行实发流水、历史代扣记录、参保明细和经办机构核定表。

即便确实存在个人差额,企业也不能自行估算并一次性扣光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允许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依法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保费,但这不意味着公司可以把所有补缴款都叫“员工社保”后一次扣光。第十六条关于经济损失赔偿每月不超过工资20%的规则,针对的是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能机械套用到法定社保代扣;全国层面也没有一条统一规定说历史社保个人差额只能扣20%。但这不等于企业享有扣款自由。实务上代扣应以官方核定的个人金额为限,向员工出示月份、基数、险种、已扣金额和差额明细,优先书面确认并协商分期扣缴,同时严格核验当地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规定,防止劳动者当月基本生存权益受损。

为了把账算明白,我们采用重庆已正式公布的2025年度标准进行推演:社保缴费基数下限4404元、上限22017元,参考月平均工资7339元。在此明确提示:截至今天,2026最终基数及经办口径仍应以重庆最新正式通知为准。重庆示例费率包括:养老保险单位16%、个人8%;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各0.5%;职工医保单位8%、个人2%;大额医疗单位1.5%、个人每月5元;生育保险单位0.5%;工伤保险由单位承担且费率因行业而异。

以实际月工资及应核定基数10000元、原来按4404元最低基数缴纳为例,基数差5596元。个人差额按10.5%计算为每月587.58元(固定5元大额医疗此前已缴纳,不重复计差额);单位固定差额按26.5%计算为每月1482.94元,另加工伤差额。

若补缴1年:个人本金差额7050.96元,单位固定本金差额17795.28元,另加工伤和依法核定的滞纳金。

若补缴2年:个人本金差额14101.92元,单位固定本金差额35590.56元,另加工伤和滞纳金。

企业若把全部固定本金都扣给员工,一年将错误转嫁约17795.28元,两年约35590.56元,尚未计算工伤和滞纳金。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计算只是用同一费率作的便于理解的示例;真正跨年度补缴,必须按各年度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费率、上下限和已缴金额逐月计算,不能拿2025标准倒推所有历史年度。

若涉及离职员工,或企业垫付个人部分后追偿,部分裁判支持用人单位就依法应由员工承担的个人本金另行追回。例如山东法院系统公开案例曾按民法典上的“不当得利”支持用人单位追回其代付的员工个人社保部分;但这只能作为裁判思路,不能写成全国统一结论。更重要的是,法院支持追偿的前提仅限于个人应缴本金,绝不支持用人单位将单位自身成本通过诉讼或工资扣减转嫁给劳动者。

员工收到扣款通知后,应按以下步骤应对:第一,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补缴核定明细;第二,严格区分单位应缴、个人应缴、工伤保险、滞纳金与罚款,坚决剔除任何转嫁费用;第三,检查过去工资条、银行流水与代扣记录,核实历史工资中是否已经扣过个人社保;第四,对错误扣款提出书面异议,完整留存工资条、通知、沟通记录与银行流水;第五,必要时向劳动监察、工资支付主管部门反映或申请劳动仲裁。注意区分救济路径:社保基数核定与补缴本身走行政征缴路径,而违法扣薪则进入劳动争议或劳动监察路径,切勿混为一谈。

企业合规操作应遵循严密的先后顺序:拿到经办机构官方核定表后逐人逐月复算;先剔除单位应缴部分、全额工伤、滞纳金和罚款,将其列入企业自身成本;核查历史发薪与代扣台账,防止重复扣缴;就依法应由员工承担的个人差额,向员工书面说明并协商分期扣缴方案,确保扣除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工资条中对该扣款单独列项;对已离职人员,以通知、协商或依法另行追偿解决,绝不能擅自扣押离职补偿金、报销款或其他应付款搞非法私力救济。

面对社保征管穿透力不断提升的大趋势,企业如果试图把法定合规成本包裹成“员工社保”在工资条上暗度陈仓,不仅无法摆脱自身的历史欠缴责任,反而会因违法克扣劳动报酬迅速招致行政处罚与群体性劳动仲裁的双重反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