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台|一条草鱼引发的抢劫案

◆原标题:讲述我的政法微故事|一条草鱼引发的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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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草鱼引发的抢劫案

市检察院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检察部主任 许春梅

2021年4月,一份判决书摆在我的办公桌上: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而这起刑事案件的起因,仅仅是一条价值49元的草鱼。

张某经营一家机械小作坊,生活还算安稳。2020年10月的一个傍晚,他邀约两名同乡,携带电鱼设备,开面包车前往乡间河道非法捕鱼。几人忙活许久收获寥寥,便转移至私人鱼塘偷捕,短短五分钟便捕获一条七八斤重的草鱼。

正当几人得手之际,被鱼塘主人——一对六旬夫妇发现。做贼心虚的三人立刻分头逃窜,其中2人被老夫妇当场拦下,捕鱼工具和草鱼也被暂扣。此时张某驾车折返,以电动车挡路为由催促老人挪车,借机掩护同伙逃跑。趁老夫妇追赶两人的间隙,张某迅速将鱼和工具搬上车准备逃离。

老夫妇察觉中计,立刻驾驶电动车追赶,追出四五百米后,因路口堵车,张某的车辆被迫停下。老人追至车前并紧抓驾驶室车窗,张某心慌之下加速逃窜,女主人被车辆拖行十余米后重重摔倒,造成右桡骨小头骨折、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害人丈夫报警,张某主动投案。公安机关以抢劫罪立案侦查并对其刑拘,随后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我在提审核查时发现,张某承认偷鱼事实,但坚决否认自己明知被害人抓窗拖行,拒不认可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的核心要件。

彼时案件陷入两难境地:盗窃数额未达立案标准、故意伤害主观证据不足、非法捕捞不构成刑事立案条件,常规罪名均无法适用。基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们依法作出存疑不批捕决定。嫌疑人被变更强制措施释放后,被害人夫妇损失未获赔偿,双方矛盾越发尖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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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不能止于不捕,更要查清事实、化解矛盾。我们随即梳理出十余条补充侦查提纲,重点核查暴力故意、抓捕当场性两大核心问题。通过深挖线索,侦查机关查实,张某逃逸后刻意剃去头发,还向家人提及开车时碰到被害人。结合现场环境,被害人紧贴驾驶室车窗抓捕,驾驶员不可能毫无察觉,其暴力逃逸的主观故意足以认定。同时我们实地复勘现场,确认追逐距离短、过程连贯,未脱离案发现场,完全符合转化型抢劫的当场性要件。事实要件固定后,矛盾化解成为重中之重。我们了解到张某家境拮据,身为家中独子,需赡养高龄父亲、抚养三名幼子,起初仅能筹措两三千元用于赔偿,而被害人因受伤就医花费数万元,提出10万元赔偿要求,双方分歧巨大。为此我们多次组织背靠背调解,邀请专业人民调解员介入,历经五轮耐心沟通,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张某按照协议约定足额支付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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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全案,张某以非法捕捞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驾车暴力逃逸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犯罪初衷是觊觎整塘渔获,并非仅针对价值49元的草鱼,行为危害性不容忽视。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赔偿、取得谅解等从宽情节,我们依法提出的量刑建议,最终获法院全部采纳,案件圆满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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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始于微末的“小案”,让我深刻体悟到,司法办案既要守住法理底线,精准把控案件事实与证据,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又要兼顾人情冷暖,以高质效履职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让每一起案件都彰显公平正义与司法温情。

来源 东台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