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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晚期 血糖异常 剖宫产术 新生儿肺炎 脊柱侧弯

二、案情简介

胡某之母因「停经9月,发现血糖异常3+月」,于5月18日入住北京市XX医院待产。5月20日因「孕39+5周孕1产0头位临产,妊娠期糖尿病,胎儿窘迫」,在联合麻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以LOT位娩出一男活婴,重2635g,Apgar评分1分钟8分、5分钟10分。

因出生后唇周及四肢末梢出现青紫,患儿于5月22日转入该院儿科治疗,6月1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新生儿肺炎;糖尿病母亲婴儿;新生儿黄疸;右位心;先天性半椎体畸形。

11月30日,患儿在另一家医院行脊柱侧弯后路矫形固定融合术,出院诊断为脊柱侧弯。

三、鉴定结论

患者以医疗损害责任赔偿案由将医院起诉至法院,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认为:北京市X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对脊柱侧弯损伤后果的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对重度发育迟缓损伤后果的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与次要责任之间。

四、判决结果

法院酌定医方承担3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各项赔偿合计 934,392元:

医疗费 299,113元;营养费 10,800元;护理费 262,800元;残疾赔偿金 309,2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960元;交通费 1,43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元。

五、判决要旨 (一)剖宫产手术指征明确,手术时机及方式选择符合产科诊疗规范

产妇因孕39+5周临产、妊娠期糖尿病、胎儿窘迫入院,医方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手术指征明确,术式选择合理,新生儿娩出后Apgar评分1分钟8分、5分钟10分,分娩过程未见明显违规。

(二)新生儿转入儿科后对血糖管理及先天畸形筛查的重视不够,存在过失

患儿为糖尿病母亲婴儿,属于新生儿低血糖、呼吸窘迫、先天畸形的高危人群。医方在患儿转入儿科后对血糖监测和管理的重视不够,对先天性半椎体畸形等骨骼异常的早期筛查和评估也不够充分,未能及早发现并干预可能影响预后的异常。

(三)患儿自身存在先天性半椎体畸形,脊柱侧弯系其自身发育异常所致,医方过错对损害后果起轻微至次要作用

患儿出院诊断为先天性半椎体畸形,该病变属于胚胎期椎体发育异常,是导致脊柱侧弯的根本原因,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医方在新生儿期的诊疗过失对脊柱侧弯的发生不起决定性作用,但对重度发育迟缓的后果可能起轻微至次要作用。鉴定意见据此将责任程度分别评定为轻微责任及轻微与次要责任之间,法院综合判决30%的赔偿责任。

六、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点评

本案的核心在于糖尿病母亲婴儿的血糖管理及先天畸形的早期筛查是否到位。患儿为糖尿病母亲婴儿,属于新生儿低血糖、呼吸窘迫及先天畸形的高危人群,医方在转入儿科后对血糖的监测和管理重视不够,对先天性半椎体畸形等骨骼异常的早期筛查和评估也不够充分。但需要明确的是,先天性半椎体畸形是胚胎期椎体发育异常所致,属于患儿自身发育缺陷,是导致脊柱侧弯的根本原因,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医方的过错主要体现在对高危新生儿的综合管理不够规范,可能对重度发育迟缓的后果起一定作用。鉴定意见将脊柱侧弯的责任程度定为轻微责任,将重度发育迟缓的责任程度定为轻微与次要责任之间,法院综合判决30%的赔偿责任。

本案也提示,对于糖尿病母亲婴儿等高危新生儿,应加强血糖监测、呼吸管理及先天畸形的系统筛查,尽早发现异常并干预。对患方而言,了解先天畸形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区别,有助于理性看待责任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