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带着亲属从湖南赶到广西,把七万多块钱转出去的那一刻,大概觉得自己终于扫清了通往婚姻的最后一道障碍。第二天早上,那个他准备娶回家的女孩说出门散个步,然后再也没有回来。

电话打不通,社交账号被拉黑删除。一个28岁的男人,站在自己老家,面对的是人财两空的局面。

这笔钱,到底花在了哪里

事情要从更早说起。李某是广西南丹县人,此前与当地男子兰某恋爱,2023年10月非婚生育了一个孩子。同年11月,兰某亲属按风俗给了李某父母62000元现金作为订亲彩礼。2024年1月,两人按风俗办了婚宴,兰某家承担全部开支,又补付了2200元彩礼尾款。

两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养育了子女,但始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26年1月,湖南人郑某在网络平台认识了李某,双方很快确定恋爱关系。临近春节,两人开始频繁商量订亲、筹办婚礼、双方亲属到场这些具体细节。

要把李某娶回家,郑某必须先解决她和前任那段没有理清的婚约。2026年2月10日,郑某带着亲属从湖南赶往广西南丹县八圩乡,专门为李某退亲和重新订亲的事登门协商。

三天后,郑某、李某母亲韦某、兰某以及李某本人坐在一起,共同签署了一份四方确认签字的书面《退亲凭证》。

协议签了,钱转了,人走了

这份凭证详细罗列了多项权利义务约定:

  • 男方郑某一次性支付7万元作为退亲彩礼,支付前男方父母红包720元
  • 每月支付兰某女儿抚养费500元至18周岁,并保留随时看望权利
  • 此后李某与兰某解除关系
  • 郑某带走李某后,无论结果好坏均与兰某及李某父母无涉

协议签字捺印后,郑某的亲属当场通过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方式,将总计70720元全额转入兰某母亲黄某的账户。当天办完手续,李某便跟随郑某返回湖南老家,筹备两人的婚礼。

李某在郑某老家仅住了一晚。2月14日早上,她起床后告诉男方要出门散步,随后一去不返。

多方寻找无果,郑某起初怀疑遭遇骗婚,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核查研判后,认定该事件属于民间婚约财产纠纷,建议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权。郑某随后向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李某及其父母、兰某及其父母一并列为被告,要求全体被告共同返还70720元。

钱转给了前任家,为什么不用前任还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款项的法律性质及返还责任主体。郑某把钱直接转给了兰某母亲,兰某一家实际收到了全部款项,但法院最终没有判决兰某一家承担返还责任。

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将案件案由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法院指出,郑某出资的核心目的,在于扫清李某结婚前的障碍,实现与李某缔结婚姻关系的共同愿望。

这笔70720元虽由兰某母亲代为接收,但实质是郑某代李某及其家庭向兰某返还此前的婚约彩礼。若没有郑某出资,李某及其父母本应自行向兰某返还婚约财产。正因如此,李某及其父母才是这笔资金流转中的最终实际受益人。

在法律层面上,该款项被认定为郑某为了缔结婚姻向女方家庭支付的彩礼组成部分。

而在协议履行层面,李某在郑某全额付款的次日无故毁约、不辞而别,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形成实质意义上的共同生活,导致郑某给付彩礼的婚姻目的完全落空。

根据《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列为共同被告。李某父母参与签署协议,且实际免除了自身的彩礼返还义务,依法应当与李某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法院判了:女方还钱,前任无责

对于前任兰某及其父母,法院认为,兰某一家依据各方自愿签署的《退亲凭证》受领款项,属于对前一段婚约财产争议的正当受领与清偿,主观上并无过错,也不属于无合法依据的不当得利,因此无需承担返还责任。

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某及其父母李某乙、韦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郑某返还款项70720元;驳回郑某针对兰某及其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在涉及彩礼给付与返还的民事纠纷中,款项的最终流向账户固然是重要事实证据,但司法审判更关注款项交付背后的民事法律关系与最终受益主体。

感情建立在相互尊重与诚信的基础之上,借结婚之名转嫁个人经济负担、收款后擅自毁约不辞而别的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也无法在法律框架内免除返还义务。

七万多元,买来的是一份签了字的协议,和一段只维持了一个晚上的同居。钱能不能要回来,法院给了答案;但那个清晨出门散步的背影,大概会成为郑某很长时间里都挥之不去的画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