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起,生育医疗保障领域一批新政落地实施,多地同步推进调整覆盖参保范围、待遇标准、结算流程和津贴发放多个环节。今元集团带你了解:

01 苏州: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增加60天的生育津贴

10月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旨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政策原文:

https://www.suzhou.gov.cn/szsrmzf/zfwj/202608/06c4a2c156084b1ab13cfe9549da1ec9.shtml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顺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增加60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六)实行“皮埋”术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取“皮埋”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02 新疆克拉玛依: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近日,克拉玛依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税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26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政策原文:

https://www.klmy.gov.cn/klmys/zcjd/202609/f43527bc34c440f484c6981cb245e301.shtml

一、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将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二、明确参保缴费标准

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1%,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统一缴费基数,合并计算缴费费率,并动态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缴费至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

本《通知》实施前,已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可选择参加生育保险。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保险关系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持一致,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费至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

三、规范缴费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后,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按月缴费,缴费渠道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四、强化生育保险待遇保障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灵活就业人员自待遇等待期满次月起,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生育医疗待遇保障。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10个月(不含待遇等待期)的,可按规定按月领取生育津贴。首次参加或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设置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本《通知》实施之日至2027年8月期间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灵活就业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申请领取生育津贴时连续缴费不满10个月的(不含待遇等待期),可在连续缴费满10个月(不含待遇等待期)后,自生育或者终止妊娠之日起24个月内,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

五、参保地变化

参保人员参保地发生变化的(如从其他统筹区转入本市参保的),无待遇享受等待期的,自变更参保地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有待遇享受等待期的,自待遇等待期满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03 广东东莞:职工在省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免备案直接结算

近日,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推动医疗保障领域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落地实施。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9月30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政策原文:

https://www.dg.gov.cn/zwgk/zfxxgkml/sylbzj/content/post_4588925.html

一、进一步提高部分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支付标准

对于符合规定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并按规定向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在以下标准以内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一)产前检查:2800元,本市的产前诊断中心机构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加200元;

(二)分娩住院: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9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800元;

(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200元;流产术(门诊)500元;流产术(住院)1800元;引产术3000元;输精管结扎术550元;输卵管结扎术1000元;输精管复通术3000元;输卵管复通术4000元;

(四)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终止妊娠或生育住院分娩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以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待遇标准支付。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费用合理增长水平和医疗保障基金承受能力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变动情况,对本市生育保险政策作适时调整。

二、职工在已开通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省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免备案,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直接结算。

三、职工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或在已开通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省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选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产前检查医疗机构,在选定的产前检查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直接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按规定办理产前检查选点前的生育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职工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医疗机构的,应按照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指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四、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本市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本市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