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被判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申请再审吗?—入库案例
作者 刘梦阳律师
以第三人身份参加了诉讼,也提交了意见,却没有被判承担责任。这样的第三人不满意判决,能否自行上诉或申请再审?
本案不能。第三人未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也未被判承担民事责任,不享有就该案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的权利。
判断重点是诉讼地位、所提请求和裁判是否要求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只因裁判文书列有“第三人”称谓就作结论,更不能把所有第三人的救济权一并否定。
案件简介
1. 重审一审期间,李某平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仅主张原告请求应被驳回,没有提出独立诉讼请求。
2. 2019年12月25日,厦门中院判令刘某云、邱某华向王某恩支付185.3万元,未判令李某平承担民事责任。
3. 2020年11月25日,福建高院维持原判,并指出李某平无权提起上诉。
4. 2021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驳回李某平的再审申请。
《李某平诉王某恩、刘某云、邱某华委托合同纠纷案》[最高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920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0-2-119-001)
争议焦点
未提出独立诉讼请求、也未被判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是否具有上诉和申请再审资格?
裁判要点
未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也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无权提起上诉,亦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
一、未提出独立诉讼请求且未被判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无权对该裁判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之规定,案件当事人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内容可知,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主要是王某恩与刘某云、邱某华之间的纠纷,王某恩的主要诉讼请求是刘某云、邱某华返还出售案涉房屋的房款。李某平虽系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其在一审中述称的内容是“王某恩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并没有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亦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而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李某平无权申请再审。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原审判决根据上述事实,认定“李某平作为第三人在原审中未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也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李某平无权就本案提起上诉”并不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综上,李某平申请再审的事由尚不足以启动本案再审程序。
律师提醒
一、评估救济资格时,先看实际请求和判决主文。
应将参加诉讼申请、庭审陈述、诉讼请求和裁判主文对照,判断是否确有独立请求、是否被判承担责任。仅表达支持一方或者反对另一方,不等于提出独立请求。
二、不要把经济上的影响直接等同于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案件结果可能影响关联交易,但能否上诉、申请再审仍须符合相应主体条件。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百一十条及其解释第八十二条应结合适用。
三、主张自身独立权利,应明确权利对象和请求内容。
如果另有独立权利争议,应依据具体事实判断是否存在相应诉讼路径及其条件;不能照搬本案否定一切救济,也不能在没有具体权利基础时保证另诉必然受理。
常见问题
问:第三人只要参加过庭审,就能申请再审吗?
答:不能。本案判断的是未提出独立请求且未被判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其参加庭审本身不产生申请再审资格。
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被判承担民事责任,还没有上诉权吗?
答:不是。依《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二条,被判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问: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算独立诉讼请求吗?
答:本案中不算。李某平提出的是对原告请求的反对意见,没有针对争议标的提出自己的独立诉讼请求。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未被判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具有上诉及申请再审的权利。
案例1:《左某、陈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856号]
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根据上述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不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的权利受到限制。在人民法院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其并无上诉的权利,亦无申请再审的权利。
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某建筑公司申请而通知左某参加本案诉讼,一审和二审法院没有判决左某承担民事责任,左某不具有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的权利。因此,对于左某的申请再审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结语
救济资格应从实际诉讼地位与裁判内容判断。第三人参与过诉讼,并不意味着享有与原、被告完全相同的全部程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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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硕士(民事诉讼法),曾在最高人民法院交流学习,亦曾在多家国内优秀律所学习工作。主要从业领域为保全与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深耕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复议监督、合同纠纷等业务方向。凭借极强的责任心、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练掌握、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以及对案件细节的严谨把控,能够妥善处理从诉讼到执行,从起诉到回款的全流程。并且在最高院,各高院,仲裁委成功办理了大量标的额高、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累计处理案件标的总额超十亿元。
声明
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快速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观点。本文中体现的裁判观点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由于个案差异性极大,建议大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契合个案的正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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