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吗?

从法律上,争议不在自带,在商家没提前说清,所以商家收费300元不合理,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首先,不是餐厅绝对不能收,而是不能“没提前说”就收。餐厅有权对自带食物收取合理服务费,但必须明码标价、提前告知,让顾客有选择权。其次,300元直到结账才出现,涉嫌侵犯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再次,489.53元海鲜加工费因提前告知,性质不同。法律否定的是未标明费用,不是合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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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情理上,我觉得餐厅收点成本费并非没道理。

一方面,十多人自带十多份熟食,餐厅仍提供了场地、餐具、空调、清洁和服务,营运成本客观存在。另一方面,收费应有边界:金额与成本大体相当,不能变成惩罚性收费,更不能事后突袭、单方定价。再一方面,情理支持的是补偿,不是创收;消费者换位思考即便能理解,但理解不等于接受乱收。

所以这个新闻的真正的平衡点,是商家提前告知自带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给消费者选择权。餐厅若怕成本高,可设“自带食物服务费”,在店堂和消费者点餐前明确告知,确认后再消费。消费者也应先问清是否允许、是否收费,保留小票和证据。双方把规则说在前面,收费才有底气;规则藏到结账时,争议就会找上门。而把价格亮在明处,把选择还给顾客,才是长久生意经。

若自带菜引发食品卫生问题,责任怎么分?

食品卫生责任的第一原则是:谁提供食品,谁负责。

首先,顾客自带食物本身变质、污染,餐厅对自带食物无质量管控义务,且已尽“禁止自带”提示的,通常由顾客自担。其次,若餐厅接受加工委托,加工过程中造成污染,如海鲜加工不当导致食物中毒,餐厅对加工过程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责任跟着“提供行为”走。

另外,餐厅若明知风险却不有效制止,可能承担次要责任。

首先,若餐厅明知顾客自带食物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比如生熟混放,却未有效制止,存在过错,可能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承担次要责任。其次,若顾客隐瞒自带食物,餐厅不知情,则无法防控未知风险,一般不承担责任。再次,实务中,餐厅应明确拒绝或告知风险;消费者应确保自带食物来源安全。

最后,这起纠纷给餐饮业提了个醒:禁带不是收费令,明码标价提前告知才是护身符。一方面,餐厅若禁止自带,应在显著位置写明;另一方面,若要对自带食物收费,必须提前告知项目、价格、计价方式,并让消费者选择;再一方面,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在结算前出具清单。规则说在前面,收费才有底气;规则藏到结账时,争议就会找上门。餐厅有经营自主权,消费者有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两者并不冲突,冲突的是“事后突袭式收费”。把价格亮在明处,把选择还给顾客,才是餐饮业最长久的生意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