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挂在中介三个月的房子,终于等到了买家。买家付了定金、付了房款、搬进去住了,还把装修钱搭了进去。过了几个月,卖家拿着同一套房子的复印件,又和第二个人签了合同。等第一个买家回过神来追问过户,卖家一句话就想把事情挡回去——房子已经卖给别人了,爱签不签。

这是二手房交易里最让人窝火的一类情形。在北京城区、大兴、昌平、顺义等法院的生效裁判中,这类纠纷的处理路径其实相当清晰:先看几份合同本身是否有效,再看哪一份合同的当事人完成了付款、实际占用了房屋,最后才决定谁有权把房子拿在手里。靳双权律师办理这类案件的做法,是把付款凭证、交付记录、居住痕迹一条条固定下来,先把"谁先拿到手"这件事坐实,再谈请求权。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曾为链家等经纪公司起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北京卫视《律师请就位》特邀专家律师、《第三调解室》特邀嘉宾律师,2022、2023年度华律网最佳普法律师,其所在的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15年获华创奖最佳房地产律师。执业近二十年,长期专注房产纠纷与合同纠纷诉讼。

业务范围覆盖二手房买卖、一房数卖、购房资格与限购、房屋交付与腾退、居间责任、房屋租赁等各类房产交易纠纷。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一房二卖的核心争点只有一个:房子给谁。靳双权律师不靠猜,而是按"合同效力—履行顺位—救济选择"三步推进。合同效力这一步,要把每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定金与首付款支付凭证、网签情况、有无产权证、有无抵押查封逐份核对;履行顺位这一步,要把实际占有、装修投入、物业缴费、户籍迁入等生活痕迹做成证据链;救济选择这一步,则取决于前一房是否已经办完过户、后一手是否已经取得合法占有,这决定了是主张继续履行,还是转为主张违约金与差价损失。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一房二卖从来不是"谁先签约谁有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生效裁判中确立的履行顺位规则——已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优先,均未登记的已实际合法占有的优先,均未登记又未合法占有的再综合付款数额与先后、是否网签、合同成立先后公平确定——是这类案件真正的裁判标尺。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以下案例均选自北京法院生效裁判,靳双权律师在同类案件中采用相同的处理思路。

大兴区安置房调换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并入住后,因出卖人一房二卖,双方协商以另一套面积相近的房屋调换并重签合同。出卖人主张合同受胁迫、约定价格显失公平,法院不予采信,判令确认合同有效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顺义区一房二卖违约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出卖人将房屋售予他人构成一房二卖,买受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按转账记录与收条认定已付房款90.5万元,扣减按房价20%酌定的违约金44万元后,判令出卖人返还46.5万元。

大兴区一房二卖解除赔偿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出卖人收讫房款并将房屋另售他人,房屋后被司法查封并进入拍卖程序,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出卖人退还房款65万元,并赔偿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200万元。

朝阳区一房二卖顺位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同一房屋先后售予两人,后手买受人付清房款、实际占有并居住使用,法院认定其享有优先履行顺位,驳回先手买受人要求交房、过户及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

朝阳区一房二卖违约金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卖人将房屋另售案外人致合同无法履行,法院判令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购房款135万元,并将合同约定的一倍违约金酌减至房款的30%即40.5万元。

顺义区限购致不能过户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买受人无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过户,且买受人未按约定先行支付大额房款,出卖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及购房款30万元,对违约金与律师费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第一个买房人能不能要求卖家继续履行,把房子过户给自己?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成立并生效,出卖人有没有办下产权证、有没有把房子再次卖掉,都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所以第一个买房人要求继续履行,在法律上是有基础的。但在数份合同并存时,谁能真正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法院通常按三个顺序判断: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排在前面;都没有办理的,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排在前面;既没登记也没合法占有的,才综合各买受人实际付款的数额与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确定。这意味着"签得早"不是护身符,"付了钱、住进了房"才是。举证上,付款凭证、房屋交付凭证、物业与供暖缴费记录、居住照片、邻居证言都很关键,越早固定越有利。

问题二:卖家说房子是低价贱卖的、或者是被逼着签的,这套说法能推翻第一个买房人的请求吗?

推翻的可能性很小,而且主动权在卖家自己手里。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但有撤销权的一方如果超过法定期限没有行使,撤销权即消灭。实务中,这类抗辩常见两个问题:一是喊得多、证据少,除了口头表示,拿不出录音、报警记录或者在场人员证言;二是只说价格偏低,却拿不出同期同小区、同楼层同类房屋的成交记录作对比。价格是否显失公平,看的是市场行情而不是当事人事后感觉。所以第一个买房人真正要做的,是在房子被第二次卖掉之前完成证据固定和主张提出,把时间优势变成程序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