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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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AMC收购不良资产包交易中,经常有转让方故意隐瞒债权重大瑕疵:债权已经全部清偿、担保物权灭失、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已经破产终结、关键证据缺失等情形,导致AMC受让后债权几乎无法回收。
不良资产本身自带高风险,“现状受让、风险自担”是行业惯例,撤销存在严格的适用门槛,并非只要债权回收不及预期就可以撤销。
一、撤销的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
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结合不良资产司法裁判,要实现撤销,需要同时满足四个要件:
1.转让方存在故意隐瞒或者虚构事实:明知债权存在重大瑕疵,交易阶段不披露,甚至伪造材料,并非单纯信息疏漏。常见情形:隐瞒债权已受偿、抵押已经注销、主债权时效届满、债务人已经注销破产。
2.该瑕疵属于重大关键事实,直接影响AMC是否收购、交易对价确定;普通的回收难度、预估回收率偏差,不属于可撤销的重大瑕疵。
3.地方AMC因隐瞒行为陷入错误认知,基于错误判断签署转让协议。
重点:AMC作为持牌专业机构,负有审慎尽调义务。如果瑕疵通过常规尽调手段即可发现,仅仅因为AMC尽调疏漏没有查到,法院一般不认定转让方构成欺诈,不能主张撤销。
4.撤销权在法定除斥期间内行使: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债权瑕疵之日起一年内起诉撤销;最长行为发生起五年,逾期撤销权直接消灭。
区分:如果只是尽调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不良资产固有风险,只能走违约赔偿路径,不能请求撤销合同。
二、“现状转让、风险自担”条款能不能对抗撤销?
转让协议通常会写:资产包按现状转让,受让方充分知晓风险,转让方不对债权回收做任何保证。 司法裁判口径:现状风险免责条款不能完全豁免转让方故意隐瞒重大瑕疵的欺诈责任。
· 如果转让方主观故意隐瞒已知重大瑕疵,即便写风险自担,AMC仍然有权请求撤销或者要求赔偿;
· 如果瑕疵属于公开可查询、通过正常尽调即可识别,AMC未尽审查,则风险条款有效,撤销请求很难被支持。
三、合同被撤销之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地方AMC向转让方返还全部不良资产包对应的债权及全部档案资料;
2.转让方向地方AMC返还全部转让价款,同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尽调费用、诉讼费等合理损失;
3.资产包为整体打包转让,实务中资产包具有不可分割属性,多数法院要求整体撤销,一般不支持仅撤销包内单笔债权,除非协议明确约定可分处理。
四、实务操作路径与证据准备
1. 固定转让方故意隐瞒的核心证据
· 交易阶段尽调问卷、瑕疵披露清单,转让方书面答复;
· 资产包档案交接清单、转让方提供的债权材料;
· 证明转让方事前明知瑕疵的内部文件、沟通记录;
· 证明债权瑕疵的裁判文书、破产裁定、不动产登记、还款凭证。
2. 权利路径选择
路径一:撤销之诉。转让方故意虚构、隐瞒重大关键事实,收集完整证据,在知道瑕疵起一年内起诉,请求撤销转让协议,返还价款并赔偿损失。
路径二:违约赔偿诉讼。证据不足以证明欺诈,或者已经超过撤销一年除斥期间,依据转让协议瑕疵担保条款,主张违约赔偿。
周军律师提心,转让方故意隐瞒债权重大瑕疵,地方AMC可以起诉请求撤销转让合同;但不良资产商业风险、自身尽调疏漏,不能作为撤销理由。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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