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的一则案例显示,由于银行未对利率调整的部分条款予以加粗提示,相关条款没有达到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法定标准,因此,银行所主张的罚息、复利等请求未得到支持。
金融活动的专业性强、具体细节繁多,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存在较为突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消费者往往由于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而被迫处于不利位置,其合法权益更容易遭到侵害。
以借款合同为例,涉及借款人切身利益的核心条款较多,但它们通常分散在各处,借款人如果不通篇、逐字逐句细读,很容易漏掉其中的重要信息。这时,部分金融机构在图省事或浑水摸鱼的心态下,不对核心条款予以加粗提示,心想“反正我写了,我没责任”,但这实际上未充分尊重、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很容易引发纠纷。
因此,涉及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核心条款不能被“藏起来”。拿利率条款来说,这是借款合同的核心条款,贷款人负有全面披露借款利率的义务。在正常还本付息、未依约偿还本金、未依约偿还本金及息费等情况下,分别如何确定利率水平、如何收取罚息,这些事项不仅要写出来、写清楚,更要针对其中的核心条款予以重点提示,确保借款人充分知悉与了解。
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与知情权,不仅有助于引导金融机构审慎合规拟定合同文本、规范信贷业务,还有助于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形成良性循环。
本文源自: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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