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6岁的李某,曾经的身份是沈阳市某区委巡察组组长。她的工作是监督别人有没有违纪违法。

后来她转型做了律师。她的工作是向检察官、法官、公安民警送钱,帮当事人“运作”案件。

2026年9月,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犯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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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组组长收了民警30万

李某的受贿行为发生在她担任区委巡察组组长期间。

2021年11月,时任沈阳市公安局二级高级警长马某找到李某,请托她向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主办法官打探案情。李某利用自己巡察组组长的身份,向该案主办法官打探了案情。

2023年4月,马某送给李某30万元,作为感谢。

一个公安系统的警长,找一个巡察组组长帮忙打探案情。一个巡察组组长,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向法官打探案情。这条关系链的两端,一个是执法者,一个是监督者,做的事情却都是法律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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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行律师后,向7名司法人员行贿145万

从巡察组组长转型为执业律师后,李某的行贿行为更加系统化。

她在代理虚开增值税发票、职务侵占、骗取贷款等多起刑事案件过程中,为赚取高额风险代理费,多次向检察官、法官、公安民警送好处费,总额达145万元。

风险代理是律师行业的一种收费模式:当事人先不付或少付律师费,等案件达到某个结果后,再按比例支付高额费用。这种模式下,律师的收入直接和案件结果挂钩。李某为了拿到高额风险代理费,选择了用行贿来“运作”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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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具体的行贿案例

判决书披露了李某行贿的具体操作。

第一起:10万元请检察官打招呼,被退回。

2023年2月,李某代理吴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审案件。为了在二审环节减轻判罚,李某请托时任沈阳市某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汤某,让汤某向案件主办检察官打招呼,支持她的上诉观点。李某送给汤某10万元。但当月,主办检察官没有支持李某的上诉观点,汤某将10万元退还给了李某。

第二起:30万元通过经侦民警运作,帮三名当事人脱罪。

2024年3月,时任沈阳某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樊某,将其承办的一起骗取银行贷款案件介绍给了李某。李某以律师代理费名义,向某集团副总收取了100万元,帮助运作检察院对案件三名当事人不起诉。

在检方对两名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处理后,李某给了樊某15万元。在法院对另一名当事人黄某作出免予刑事处罚后,李某又给了樊某15万元。前后合计30万元。

第三起:15万元感谢副庭长判免予刑事处罚。

2024年12月,李某请托沈阳某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对黄某免予刑事处罚并加快审理速度。当月,黄某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25年1月,李某送给这名副庭长15万元感谢费。

三名当事人,通过一个经侦民警介绍、一个律师运作、一个检察官不起诉、一个法官判免予刑事处罚,最终全部脱罪。这条链条上,每一个环节都在用自己的权力换取金钱。

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判了四年半

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行贿罪。

量刑时,法院认定了三个从轻情节。第一,李某主动交代了受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第二,她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行贿行为,构成坦白。第三,她认罪认罚。

最终判决:受贿罪,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罚金10万元;行贿罪,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30万元。

监察机关依法扣押的违法所得67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