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波兰企业遭遇跨国贸易合同诈骗及涉案资金全额追回案件顺利办结。本所涉外法律服务团队接受波兰某知名国际物流企业委托,就其与北京某国际科贸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李某之间的贸易合同诈骗事项开展刑事控告与资金追讨专项法律服务。办案团队综合运用中外刑民法律规则、跨境证据公证认证及刑事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的财产保全机制,通过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持续沟通以及多轮退赃退赔协调,最终协助委托人成功实现全额涉案资金的跨境原路返还,案件圆满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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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梳理

委托人为波兰某国际物流企业,其此前与北京某国际科贸公司签署了一份大宗跨国采购与物流运输合同,并按照约定向对方支付了巨额预付款。然而,收款后,该北京公司不仅未按合同约定发货,反而伪造虚假物流提单与通关凭证企图蒙混过关。在委托人识破其造假行为后,该北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随即失联,公司亦人去楼空,涉嫌严重的合同诈骗犯罪。由于两国语言、法律制度及取证程序的巨大差异,波兰委托人对于如何在中国境内启动刑事控告、防范资金被非法转移及跨境追赃挽损路径缺乏了解,遂委托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提供全流程相关法律服务。

本案关键时间线:

2025年6月20日:委托人正式委托本所办理该跨国贸易合同诈骗控告及资金追讨专项法律事务;

2025年7月5日:办案团队完成前期全案中英双语证据材料的梳理与翻译工作,基于事实证据,针对涉案企业及实际控制人撰写了详尽的《刑事控告书》及法律分析意见;

2025年8月12日:本所律师协助委托人向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正式提交刑事报案材料,并配合办案人员完成立案初查;

2025年8月26日:公安机关正式出具《立案决定书》,本所律师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提交专项《律师意见书》与线索,协助警方成功冻结了嫌疑人企图转移的涉案银行账户资金;

2025年11月20日: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团队前往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并向审查起诉机关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

2025年12月15日:办案团队根据中国公检法部门对境外证据的合规要求,指导并协调波兰委托人完成了波兰当地主体资格、转账凭证等核心证据的公证及中国驻波兰大使馆的双认证手续;

2026年3月10日至4月中旬: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本所律师代表波兰委托人,配合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家属及辩护律师展开调解与谈判;

2026年7月28日:嫌疑人家属代为全额退赔涉案款项。经相关部门审批,涉案资金依法、合规地原路跨境划转至波兰委托人的境外指定账户,本案圆满结案,委托人对本所涉外团队专业、高效的跨国维权能力给予高度赞誉。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与办案核心要点为:

1. 跨国贸易纠纷中的刑民交叉的路径选择

在涉外贸易中,外商往往容易将对方案件定性为单纯的民事违约从而提起跨国违约诉讼。但民事诉讼周期长、跨国执行难,且嫌疑人极易在此期间转移资产。本案中,办案团队现需要抓住对方“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事实,选择以合同诈骗罪进行刑事控告。这不仅可以借助公安机关强大的侦查与财产查封手段,更能在最短时间内冻结涉案资金,为后续的成功追赃奠定关键基础。

2. 境外证据的效力确认

涉外刑事案件对证据标准要求极高。波兰企业提供的商业登记文件、境外银行SWIFT汇款水单以及往来邮件,均属于境外形成的证据。办案团队必须统筹安排此类材料在波兰当地的公证、翻译以及领事认证程序,确保每一份关键定罪证据和涉案金额证明都能无瑕疵地转化为符合中国《刑事诉讼法》要求的法定证据形式。

3. 涉外资金退赔通道

即使国内查扣或家属退赔了涉案资金,如何合法、顺利地将大额人民币结汇并返还至境外受害人的外国账户,仍涉及复杂的外汇管制及反洗钱合规要求。本案中,本所律师需要紧密跟进司法划扣与退赔程序,提前介入与外汇管理部门及涉案开户行的合规沟通,最终完成资金的跨境原路返还。

法律依据

(一)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二)涉外刑事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三)被害人财产返还与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四)关于欺诈与损害赔偿的域外法参引

《波兰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因过错致他人受损害者,负有赔偿损失之义务。”

《波兰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以获取财产利益为目的,通过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或者利用他人的错误认识,导致他人对财产作出不利处分,构成诈骗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