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0月15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孤寡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谁来担任监护人?10月15日,记者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一起意定监护案件。法院认定,92岁贾奶奶与邻居沈阿姨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有效,指定沈阿姨为贾奶奶的监护人。
贾奶奶曾有两段婚姻,均未生育子女。从50多岁起,其生活起居由邻居沈阿姨照料。因多年悉心照顾,贾奶奶与沈阿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在自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由沈阿姨担任监护人。协议在社区居委会见证下签署。
今年7月,贾奶奶因肺炎住院,治疗期间意识不清。为方便后续治疗及照料,沈阿姨向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贾奶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担任监护人。
法院前往贾奶奶所在社区居委、属地街道、派出所及邻居处了解,查明贾奶奶离异无子女,目前无近亲属存世。经鉴定,贾奶奶处于重度智力缺损状态,伴有社会功能障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沈阿姨表示,自己身体健康、收入稳定,愿意依约担任监护人。
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可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沈阿姨虽非近亲属,但作为长期照顾贾奶奶的邻居,可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民法典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法院认为,案涉《意定监护协议》是贾奶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签订,有社区居委会见证,应认定真实有效。结合40年照护事实、监护能力审查等情况,法院认为由沈阿姨担任监护人符合贾奶奶事先意愿,有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依法指定沈阿姨为监护人。
本案承办法官陈新表示,本案彰显邻里间互帮互助、诚信友善的优良品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基层治理和社区文明建设中的生动体现。民法典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有利于尊重老年人预先安排监护事宜的自主意愿,保障合法权益。“无子女或缺少近亲属照护、面临现实养老困难的老年人,可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与可信赖的个人或组织商议,以书面形式签订意定监护协议。”陈新表示,为确保协议真实有效,建议进行公证,或邀请居委会、村委会见证。意定监护人确定后,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如履职不当,可能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