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75万的房贷。

年利率6.9%,看着很正常。

签完字,很多人就把合同塞进抽屉了。

直到某一天还不上钱,才发现——

利率变了。变成了23.1%。

是原来的三倍还多。

这不是段子。这是最高法刚发布的真实案例。

事情是这样的

2026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布六起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第一起,就是这笔贷款。

潘某、李某夫妇,向某银行贷款75万元。

合同里,利率写了三处:

第一处,年利率6.9%。

第二处,逾期了,加收50%罚息,利息还要计复利。

第三处,才是真正的雷:

连续逾期超过15天,利率调整为一年期LPR的四倍,罚息等一并调整。

什么概念?

算给你看。

6.9%,先跳到15.4%。

再上浮50%计罚息。

最后,23.10%。

而且,从放款那天起算。

前面正常还款期的利息,全部推翻重算。

银行起诉了

夫妻俩还不上钱,银行把他们告上法院。

诉求很直接:

按23.10%计罚息、复利。

外加律师费。

外加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广东佛山顺德区法院,看完了合同。

然后说了两个"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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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那条调整利率条款,没有加粗。

藏在几十页合同里,和醒目的"6.9%"形成鲜明对比。

显著性不达标。

第二,它和正常利率条款之间,缺乏整体性和连贯性。

达不到"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法定标准。

结论:银行没有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这条条款,不算数。

判决结果

支持的部分:

6.9%的利息,照付。

10.35%的罚息复利,照付。

合理律师费,照付。

抵押房产优先受偿,照准。

不支持的:

23.10%那一套,全部驳回。

判决下来,双方都没上诉。

生效了。

法律依据就一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要进入合同,先过"提示说明"这道门。

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必须加粗、必须讲明白。

做不到?

对方可以主张:这条,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注意,不是"无效"。

是压根没进合同。

法理上叫"订入控制"。

利率跳涨条款,具有非合意性、非常规性——不是双方商量出来的,是银行单方拟定的,而且远超普通人对"逾期加点罚息"的预期。

对这种条款,提示义务是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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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批发布的另外五起,个个戳心

银行代销理财。客户600万买代销产品,亏了。银行说:我没骗他。法院说:适当性义务不以"没骗你"为免除条件。赔66万余元。

员工私售私募。营业部负责人飞单,客户100万打了水漂。机构没做风险评测,赔57万余元。但客户没细看合同,过错也计入了。

APP强制仲裁。74岁老人基金亏38万,想起诉。基金公司升级APP,把同意仲裁条款设成登录前提——不同意就看不了自己的产品。法院:违背仲裁自愿原则,条款无效。

重疾险拒赔。孩子确诊罕见病,医院出了证明,保险公司说"不符合合同全部临床要件"。法院调解20日结案:赔36万,豁免16期保费。

上市公司造假。并购标的虚增收入9734万,178名投资者调解获赔约1178万元。

六起案例,一个信号:

金融机构的专业优势,必须被缔约的诚实所约束。

给你四句话

一、签贷款合同,专门搜索三个词:逾期、调整、上浮。

二、合同原件留好。有没有加粗提示,纸面上见分晓。

三、买理财,盯死两个环节:风险测评、签名确认。空白合同,碰都别碰。

四、已经被收了跳涨高息的,别认栽。主张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是法律给你的正门。

合同可以签。

雷,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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