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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2026年上半年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节选)

某公司不服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集中处罚权  新旧法规交替  充分释明  信赖保护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公司于2025年9月完成企业内部CNG燃气撬装站安装并开展调试试运行。2025年10月27日,某市住建局现场检查发现该撬装站存在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即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故向申请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收到整改文书后,申请人委托第三方编制消防设计材料报送某市住建局,但因缺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材料未被受理。申请人随即向某市自规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又被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予以拒绝,客观上无法完成补办手续类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某市住建局将该案线索移送被申请人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8日立案后,作出《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补办消防相关审查验收手续,手续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因案涉站点客观上无法取得消防审查合格意见,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罚款7.05万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于2026年3月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错误设定整改指引的情况下,以企业未按期整改作出行政处罚是否合法。行政复议机构重点围绕法律适用、整改指引合法性、信赖保护原则适用开展审查。经核查,根据新修订的《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案涉站点属法定禁止建设设施,仅通过补办消防手续无法实现项目合规。某市住建局、被申请人在明知站点无法通过补正手续完成整改的情形下,未向申请人释明法律禁止性规定与可行整改方式,仍指引申请人走补办审批的整改路径,使申请人基于行政文书产生可以补办手续实现站点合法存续的合理信赖,错失自行拆除消除违法状态的纠错机会。案涉行政处罚建立在错误整改指引基础之上,未能充分考量行政机关履职瑕疵对申请人造成的影响。同时,复议阶段申请人已主动拆除设施,安全违法隐患已经消除。据此,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行政执法直接关系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与营商环境建设,特别是在法律法规修订更替、跨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场景下,部门之间的执法协同、整改指引的精准程度,会直接影响企业生存发展,关乎法律实施效果与社会治理效能。本案中,在新旧法规交替实施背景下,行政机关未将新法禁止性要求充分告知行政相对人,错误设置整改方向,违背信赖保护原则。行政复议机构没有简单以客观违法结果归责申请人,而是穿透审查执法全流程,考量行政机关履职瑕疵对申请人的影响,对不当行政处罚予以撤销。本案通过行政复议纠错,平衡了行政执法监管与市场主体权益保障,既守住燃气领域安全监管底线,又依法保护企业合理信赖利益,倒逼行政机关树立审慎包容执法理念,为营造稳定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服务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专家点评】

整改指引应当符合客观可行性

——某公司不服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三届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   沈建

本案是行政复议发挥层级监督作用,纠治行政机关机械执法、错误引导企业整改的典型案例。案件的核心争议,并非案涉CNG燃气撬装站本身是否存在违法情形,而是行政机关清楚该设施依据新修订法规已经属于法定禁止建设项目,补办消防相关手续在客观上不存在实现条件,却没有向企业充分说明法律风险,仍然引导企业通过补办审批的方式完成整改。待到企业客观上无法完成手续补办之后,行政机关再作出行政处罚。复议机关据此撤销该处罚决定,对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具备较强的规则示范作用。

行政执法过程中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不能仅简单下达整改要求,拟定的整改方案必须具备落地的可能性。执法机关出具责令改正相关文书,除指明违法问题之外,还需要结合法律修订情况、客观审批限制,向行政相对人说明相应法律后果以及可行的整改途径,避免相对人投入资源开展无效整改。本案住建、综合执法部门明知案涉设施已被地方性法规禁止建设,消防审查验收手续无法补办,仅笼统要求企业补齐相关审批材料,未告知该设施属于禁止建设范畴,也未说明拆除才是唯一合规处置方式。企业基于对行政执法文书的合理信赖,投入人力财力准备申报材料、申请规划许可,错失主动拆除、消除安全隐患的时机。后续行政机关又以企业未能完成整改为由作出罚款,该处罚建立在错误整改指引之上,存在履职缺陷,不符合行政执法实质正当性要求。

复议审理准确适用信赖保护规则,兼顾违法事实认定与行政机关履职疏漏,体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办案思路。信赖保护规则的内涵在于,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文书的合理信任而实施相应行为,由此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将自身履职瑕疵带来的不利后果,全部交由市场主体承受。复议机关并未仅审查行政处罚法条适用的表面合规性,而是穿透核查前置整改指引的合法性,将行政机关未履行释明义务、引导企业实施无效整改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同时结合复议期间企业已经自行拆除设施、安全隐患完全消除的事实,最终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同步实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两项目标。

该案对基层一线执法具备类案参考与基层治理价值。它提示执法人员在下达责令改正指令时,切忌简单以处罚、下达整改了事,应当兼顾法理与情理。遇到法规修订导致存量设施无法补办审批的情形,要甄别各类整改方案的现实可行性,做好法律释明与处置路径告知,防范出现“下达客观上无法完成的整改任务,再以整改不到位实施处罚”这类机械执法问题。行政复议作为行政内部纠错的主要渠道,需要强化对整改指令、行政处罚全流程的实质审查,既要依法规制违法行为,也要督促行政机关规范履职,减少程序空转,维护企业合理预期,持续夯实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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