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正在销售的商品链接,被同行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投诉。企业提交材料后,平台恢复了链接。销售觉得问题已经解决,负责人却发现停销期间退了不少订单,推广费用也花出去了:“链接回来了,这笔损失还能找投诉方赔吗?”
假设企业遇到这种情况,我更建议先保存恢复前后的完整记录,再分别核查三个问题:投诉是否错误,投诉方是否存在恶意,以及哪些损失确实由这次通知造成。恢复上架只是一个处理节点,不能直接替代这三项判断。
本文讨论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知识产权投诉。普通消费投诉、产品质量举报和网络名誉争议,应按各自事实及规则处理,不能都套用同一条赔偿规定。
恢复链接,不等于平台已经判定对方违法
链接恢复可能基于不同原因:投诉方撤回通知,企业提交了不存在侵权的初步材料,或者相关程序中的期限条件已经满足。也可能是平台根据补充材料调整措施。应取得并保存平台给出的实际理由,不能只凭商品重新出现就推断法院一定会支持索赔。
同样,平台曾经下架,也不代表法院已经认定企业侵权。平台处理机制和法院对实体争议的审理,各有作用。把平台通知、申诉材料和处理结果按时间放在一起,才能知道已查明什么、还在争议什么。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权利通知及必要措施,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平台内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声明后的处理机制。因此,企业回应投诉时,不能只向客服说一句“我们没有侵权”,还应围绕被指向的具体权利和商品提供材料。
如果链接已经恢复,也应继续关注对方是否起诉、向有关部门投诉或提交了新的材料,不要把恢复视为争议已经终结。
先把投诉对象固定到具体商品
保存投诉编号、通知日期、投诉主体、所主张的权利及其状态、涉及的商品链接和具体型号,以及平台采取措施的开始与结束时间。页面内容、商品图片和销售主体,也应与投诉发生时的版本对应。
同一个链接可能卖过不同型号,也可能更换过图片或配件。用今天的页面证明几个月前的商品没有侵权,可能遗漏关键变化。企业原有的上架记录、版本文件、订单规格和仓储记录,可以帮助还原当时情况。
还要核对通知人以什么身份主张权利。同行身份可以说明竞争背景,却不能单独证明其没有投诉资格。权利人、被许可人或代理人的相关证明,应分别审查,不能只凭公司名称不一致就下结论。
错误通知与恶意通知,需要分别证明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对错误通知造成损害以及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规定了相应责任,其中恶意发出错误通知涉及加倍赔偿。但“投诉最终没有成立”并不自动等于“恶意”。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指导意见列举的考量因素,包括权利证明被伪造或变造、明知错误仍不纠正,以及反复提交错误通知等。具体案件仍需把这些线索对应到材料,不能只凭竞争对手关系或者一次撤诉,就认定主观恶意。
例如,企业向通知人提供过明确的授权证明,对方收到后怎样回应,是否更换理由继续投诉,相关权利状态在通知时是否已发生变化,这些都可以依法核实。还应保存完整往来,不宜把一段争执中的气话当成全部证明。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批复,也规定了善意提交错误通知、能够举证证明并经法院审查属实的免责情形。所以,索赔前既要找支持自己的材料,也要审查对方可能依据什么善意提出通知。
停销了十天,不等于十天营业额都是损失
损失整理可以从已经取消的订单开始,核对取消原因、退款记录、对应商品和原本的履约条件。客户因为下架无法购买,与客户因为价格、交期或质量问题主动取消,不能不作区分。
历史销售额可以提供参考,但销售额并不等于利润。计算可得利益时,需要说明正常销售基础、成本、毛利情况及市场变化,不能把上一轮促销的最高日成交额乘以下架天数,就直接作为应赔金额。
已经发生的推广、仓储或其他费用,也要分析哪些确实因通知而增加或浪费,哪些原本就会发生。商品后来重新售出,库存仍可使用,或者企业通过其他正常渠道减少了损失,都应如实反映。
对于搜索排名下降、客户流失等难以量化的影响,可以保存平台数据和真实客户沟通,说明证据能够证明到哪一步。不要把所有业绩下滑都归到一次投诉,也不要为了凑金额补造客户说明。
我更关注每一笔损失能否接回这条时间线:收到什么通知、平台采取什么措施、哪笔交易因此受到怎样的影响。金额很大并不能弥补因果关系的缺口。
还有继续损害时,处理不必只等最终赔偿
如果仍有部分链接被限制,或者对方反复发出通知,应逐项记录当前措施。符合条件且情况紧急时,可以研究向法院申请恢复链接、停止相关通知行为等行为保全的路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指导意见提供了这一方向,但是否准许,要依法审查事实基础、损害及其他条件,不能承诺申请后就立即恢复。
企业自己提交的不侵权声明也应真实。不能为了尽快上架而使用无效授权、修改权利文件或作误导性说明;恶意声明造成权利人损害,同样可能产生责任。
至于是否需要将平台列为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其收到的材料、采取措施的依据及具体行为另行判断。平台执行了必要措施,并不当然意味着它必须与投诉方一起赔偿全部损失。
最后把请求和证据放到一起看
可以先准备通知与处理记录、权利及商品比对材料、有关恶意的线索、损失明细四组资料。每一项请求都写明针对谁、依据什么事实、目前缺什么证据,再判断需要补充调查、协商还是诉讼。
恢复链接值得及时确认,但它既不自动证明投诉方违法,也不会当然抹去此前已经造成的损害。对企业来说,真正有用的处理,是让商品经营逐步恢复,同时把错误、过错和损失分别核实。是否还能追责,要靠这些材料连接起来,而不是只靠一句“他是故意搞我们”。
林佳楠律师,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持续关注复杂商事争议及企业知识产权、商誉保护问题。
本文使用AI辅助生成,已核对所涉法律依据,仅供一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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