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大旺,只因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代为起草检举建瓯市法院某领导受贿的举报信,意外惹祸上身,被以受贿罪、诬告陷害罪逮捕判刑。后续在福建律协的支持与多方取证申诉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改判黄大旺无罪,洗刷冤屈。
案情介绍
1996年12月11日,黄大旺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
1997年7月4日,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大旺构成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黄大旺不服提起上诉,1997年9月3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8年12月10日,被错误羁押730天的黄大旺刑满释放。
出狱后,黄大旺坚持申诉。1999年3月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再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定罪证据严重不足:原判认定黄大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仅依据单一利害关系人的证言,且证言与当事人供述存在明显矛盾,无法定罪。
据此,福建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全部刑事判决与裁定,正式宣告黄大旺无罪。
1999年4月29日,黄大旺依据《国家赔偿法》,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赔偿申请。1999年5月19日,南平中院作出赔偿决定,按照1998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赔付黄大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21494.76元。
黄大旺对该结果不服,向福建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更高诉求:除现有赔偿金外,要求法院赔偿其两年无法执业、维权支出的经济损失12万元,以及名誉损毁、精神创伤抚慰金10万元,合计索赔241494.76元。同时要求官方媒体公开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审理与认定结果
福建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依法核查双方证据,对黄大旺提交的律师费、案件报道记录等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对无盖章凭证、无因果关联的无效证据予以剔除。
法院审理明确三大核心结论:
第一,黄大旺被再审改判无罪、刑罚已全部执行,依法完全享有国家赔偿权利,南平中院作为原终审判决机关,是合法赔偿义务主体。
第二,人身自由赔偿金计算合法合规。黄大旺共计被错误羁押730天,按照国家法定标准核算,南平中院赔付的21494.76元金额准确无误,符合《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
第三,超额赔偿诉求不予支持。根据国家赔偿只赔直接经济损失的法定原则,黄大旺主张的律师执业预期收入损失、维权杂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
同时,当年多家媒体对该案的不实报道,属于法院工作人员个人行为,并非司法机关官方行为,因此法院无需承担公开致歉、恢复名誉的责任。
最终判决
1999年11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赔偿裁定:
维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南法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仅赔付黄大旺人身自由赔偿金21494.76元,驳回其余全部诉讼请求。本裁定为终审生效裁定。
这起案件是上世纪末典型的冤错纠正案件,也明确了早年国家赔偿的司法边界:冤案当事人可依法获赔人身自由损失,但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个人舆论侵权后果,均不在当时的国家赔偿保障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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