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1. 实际施工人明知挂靠情形,能否要求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共同承担工程款给付责任。
案情简要

发包人将钢结构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某甲借用该建筑公司资质承接案涉工程,对外以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名义签约。某甲口头把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某乙,由某乙完成全部施工,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工程完工结算后,某甲向某乙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工程款120万元,已支付39万元。后某乙起诉,要求某甲与建筑公司共同支付120万元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案件最初在一审法院达成民事调解书,由建筑公司与某甲共同付款。

后续法院发现原审调解存在程序错误:建筑公司代理人仅为一般授权,无权达成调解协议,遂启动再审。

建筑公司举证证明,其收到发包人拨付的工程款后,已经足额转付给某甲。某乙在最早的起诉状中自认知晓某甲属于挂靠施工。

一审判决由某甲单独承担付款责任,驳回对建筑公司的诉求;某乙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1. 挂靠和转包核心区分标准:挂靠是事前借资质揽工程,挂靠人在项目签约阶段就借用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社保关系;转包是承包人拿到工程项目之后,再将工程整体转手交给他人施工。
  2. 实际施工人在签约时明知对方属于挂靠施工,实际施工人的交易对象是挂靠人,合同相对性约束挂靠人与实际施工人。被挂靠企业收到发包人工程款后,已经全额转交给挂靠人的,不再对实际施工人承担共同付款义务。
  3. 挂靠情形下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属于共同诉讼主体,但不等于必然承担共同付款责任,要结合案件事实、当事人认知、款项流转综合判断。
简要分析

挂靠、转包都属于建工领域的违法情形,但二者法律性质不一样。

挂靠发生在项目订立合同之前,挂靠人借别人资质去承接工程;转包发生在承包单位拿到工程之后,再转手交给他人施工,这就是二者最本质差别。

本案中,某甲与建筑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建筑公司收到甲方工程款之后直接拨付给某甲,符合挂靠的典型特征,并非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后再转包给某甲。 某乙在起诉之初就明确知晓挂靠事实,工程款往来、结算、出具欠条全部发生在某甲和某乙二人之间,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被挂靠的建筑公司仅负有收到工程款后转付的义务,本案该公司已经足额把工程款转给挂靠人某甲,履行完毕转付义务,不需要再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案件索引

(2022)青02民再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