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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泰兴新区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9日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违法行为类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处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处罚内容: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
罚款金额:1.5万元
来源 | 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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