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律师 专注于诈骗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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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律师 专注于诈骗犯罪辩护

作者:张春律师 知恒广州刑事专业委 副主任 、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案辩护、电话:170 6045 1589(微信同号);

张春律师团队官网:https://www.gdlawyer.top/

备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能转载

导语

导语

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到期无法清偿本息的,部分出借人会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借贷型诈骗提出刑事控告,由此产生大量刑民交叉案件。实践中,确有少数普通债务纠纷被刑事立案,刑事手段被用于实现民事讨债目的。

在此背景下,辩护工作的核心在于区分本案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借贷诈骗,还是仅属民间借贷违约。以下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司法政策,梳理民间借贷已被刑事立案之后,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哪些实体与程序层面的工作,推动案件回归民事处理轨道。

正文

正文

民间借贷被刑事立案,通常是出借人持有借条、转账记录,以虚构借款事由、借新还旧、拒不归还钱款为由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推动案件回归民事处理,不是口头主张"这是民事纠纷"即可,而要结合实体构成要件、程序法律规定与民营经济保护政策,分阶段提交证据与法律意见。

一、先厘清借贷刑民交叉的法律规则,区分刑事诈骗与普通民间借贷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能单纯以资金不能归还的结果客观归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亦明确,借贷行为本身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应当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债权。最高检相关办案意见亦强调,要防范、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不能将普通债务违约升格为刑事犯罪处理。

民间借贷中,刑事诈骗与普通民事借贷的关键区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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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工作的第一步,是对照上述要件进行全案筛查。案件符合普通民间借贷特征的,应形成完整法律意见,论证本案不属于刑事诈骗,应当交由民事诉讼处理。

二、侦查阶段:抓住窗口期,从实体证据层面论证不具备诈骗犯罪构成

案件刑事立案之后、尚未移送审查起诉之前,是推动回归民事处理的关键阶段。此阶段不宜只提交一份法律意见,应当配套完整证据材料,围绕三个实体要点开展工作。

第一,核查借款发生之时的资产与经营证据。收集购销合同、纳税记录、对外应收账款、不动产设备凭证,证明借款当时当事人具备经营基础与还款可能性,后期资不抵债系市场、行业风险所致,并非借款之初即明知无力归还。以此反驳"明知没有归还能力大量骗取资金"的推定。

第二,完整梳理资金流水,还原资金真实去向。逐笔核对银行流水,配套采购、工资、租金付款凭证,证明涉案钱款主要用于实体经营或者偿还经营性旧债,不存在肆意挥霍、赌博、纯粹债务空转等情形。

第三,固定债务爆发之后的沟通、还款证据。调取微信聊天、通话记录、部分还款转账凭证,证明当事人没有逃匿、没有转移隐匿财产,一直在与出借人协商债务处置,不存在逃避返还资金的行为。

证据收集完备后,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提出本案属于民事债务纠纷,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并可引用保护民营经济的相关政策文件辅助说理。

需要客观看待:提交法律意见不等于必然撤案。如果现有证据显示存在虚构核心事实、挥霍资金、事后逃匿等情形,案件确已符合诈骗犯罪构成的,就不能一味追求推向民事,应当转向罪轻辩护。

三、审查起诉阶段:借助检察监督职能,推动不起诉,引导当事人走民事诉讼途径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辩护工作重心随之转移。依据《刑事诉讼法》,检察院承担法律监督职能,既可以审查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也可以对公安机关不当立案开展立案监督,清理"挂案",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形。

此阶段重点开展四项工作:

1、阅卷完整掌握全案证据,对照诈骗罪构成要件,指出案卷中缺少证明"非法占有目的""刑法意义上虚构事实"的关键证据,属于证据不足。

2、将侦查阶段收集的经营证据、资金流水、沟通还款证据重新整理编排,制作证据目录,每一组证据写明证据来源、证明目的,提交承办检察官。

3、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论证本案本质属于民间借贷债务纠纷,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建议作出法定不起诉或者存疑不起诉;同时说明双方债权债务清晰,出借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强制执行实现权利,无需动用刑事追诉。

4、检察院采纳辩护观点作出不起诉的,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借人可以凭原有借条、转账记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债权,案件正式回归民事救济轨道。

四、程序层面需要重点关注的实务要点:刑民并行、立案监督、挂案清理

辩护实践中,容易只关注实体事实而忽略程序规则,实际上程序路径同样可以推动案件回归民事轨道。

1、正确理解"先刑后民",区分"同一事实"与"关联事实"。并非只要刑事立案,民事程序就必须全部停止。借贷案件中,不属于完全同一事实的,民事程序可以继续推进,实行刑民并行。

2、用好立案监督程序。公安机关坚持侦查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申请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3、关注涉企挂案清理政策。对于长期久侦不决、既不移送起诉也不撤案的民间借贷涉刑案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纳入挂案清理,推动案件作出程序处理,解除当事人的刑事程序拖累。

4、重视强制措施的辩护。即便暂时无法直接撤案,也应当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解除违规查封、扣押、冻结,避免以查封扣押逼迫当事人还款,防止刑事程序变相成为讨债工具。

五、实务中辩护容易踩的几类误区

结合刑民交叉借贷案件的办理情况,实务中的高频误区有以下几类。

第一,只口头主张是民事纠纷,没有配套客观证据。仅凭当事人辩解"我就是借钱,不是诈骗",没有经营材料、流水、聊天记录等书证支撑,法律意见很难被办案机关采纳。证据才是推动案件转向的核心。

第二,完全忽略案件实体边界,只要是民间借贷,就一律要求撤案回归民事。行为人借款时虚构核心项目,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大量融资,资金挥霍,事后逃匿,确已构成诈骗的,就不能强行要求走民事途径。

第三,混淆"回归民事处理"与债务免除。推动回归民事轨道,不等于债务人不用还钱,只是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出借人依旧可以通过法院起诉、执行处置债务人资产实现债权,债务本身依然需要履行。

第四,错过最佳辩护阶段,等到审判阶段才提交全套证据。侦查、审查起诉是推动撤案、不起诉的关键阶段,拖到审判阶段,想要回归民事处理难度会大幅提升。

参考同类裁判与监督案例

案例一:河南延津检察院立案监督撤案案例

裁判、监督要点:双方属于代偿形成的债务,没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质属于经济纠纷。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监督公安撤销案件,引导当事人走民事诉讼途径维权。

启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便债务没有清偿,也不应当用刑事程序处理,应当交由民事救济。

案例二:刘某波集资诈骗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裁判要旨:审理融资类案件,要平衡投资者利益与商业风险,防止单纯依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企业因资金困难引资、借新还旧维持经营,不能轻易认定刑事犯罪,优先考虑民事途径化解债务。

启示:借新还旧不等于诈骗,有真实经营背景的融资,应当审慎入刑。

案例三:张*彬诈骗案(2018)粤刑终219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点:行为人借款前已经身负巨额债务,对外债权无法核实,资金全部用于偿还旧债,没有投入实际经营,事后失联逃匿,综合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成立,认定诈骗罪。

启示:并非所有借贷案件都应当推向民事,具备完整诈骗要件的,应当依法刑事追责。

结语

结语

民间借贷被刑事立案之后,推动案件回归民事处理轨道,不是简单的口头抗辩,而是实体证据与程序路径的结合运用。

实体层面,要对照诈骗罪全部构成要件,重点核查借款时的还款基础、资金真实去向、债务爆发之后的处置态度,用完整客观证据反驳非法占有目的推定。程序层面,把握侦查、审查起诉两个关键阶段,用好撤案申请、不起诉意见、立案监督、挂案清理等制度工具。

同时也要认清边界:推动回归民事,不等于债务一笔勾销,只是剥离刑事追责,出借人依然享有完整的民事债权,可以通过起诉、强制执行实现权益。反过来,全案证据证明确实存在诈骗行为的,则不应当一味追求民事化处理,转而开展罪轻辩护。

办理此类刑民交叉案件,应恪守刑法谦抑原则,既要严厉打击真正以借款为名实施的诈骗犯罪,也要防范将普通经营失败、民事债务违约不当升格为刑事追诉,平等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