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合肥张照生律师
一、从一个案例说起:单位没缴社保,法院判了7688元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皖01民终12452号案中,杨某2017年10月入职寿县某公司,2023年11月离职,工作6年1个月,公司从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社保经办机构出具书面答复:杨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记录,不能补缴。杨某起诉索赔152830.08元——按公司应缴社保费总额计算。
两级法院均认定公司应赔,但因为杨某2018年就达到退休年龄,判了7688元。法院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一次性结算规则,酌情按一年计发一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能告赢,但赔得很少。这个赔偿标准到底怎么算?
二、先迈过受理门槛:三个要件,一份关键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个要件:单位没办社保手续、社保机构不能补办、因此无法享受待遇。其中最关键的证据,是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不能补办"书面答复——杨某案中是不予补缴的《不予受理说明》。
三、赔偿标准:先过"15年"这条线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条线把赔偿标准切成两段。
不满15年:赔的是"单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因为即便单位依法缴费,员工也领不到养老金,损失够不上"养老金待遇"。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1民终1117号判决写得很直白:工作年限不满15年的,"应当按照其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赔偿劳动者损失,而不应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08民终440号案同样参照社保费测算表,判单位赔偿应缴部分79205.58元,但个人应缴部分要从赔偿额中扣除。杨某案走的也是这个逻辑:合肥中院二审明确,杨某不能享受养老金的根本原因是缴纳社保年限短、客观上不可能缴满15年,这一点不可归责于公司,所以只算到达退休年龄前的缴费损失。
满15年:赔的是"养老金待遇损失"。此时单位不缴费,等于直接夺走了员工本可领取的养老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5〕34号)第二十四条确立了二分法:按缴费标准或待遇标准补偿;市级政策有明确补偿标准的按该标准;难以界定的可委托社保机构核定。黄山市某区人民法院(2022)皖1002民初1248号案中,员工工作27年,法院认为员工主张每月1500元未超过法定数额,参照全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5周岁先算15年,判赔270000元,75岁之后可以另行主张。
全国对照,满15年的算法更直观。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4)桂民申6278号案,按退休时上一年全区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结合工作年限占15年的比例,一次性判赔298838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初1208号案,按每月养老金减少额乘以预期寿命差额年限,一次性判赔316696.8元;也有法院判令按月支付直至劳动者去世,如陕西省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6民初5819号案。
四、实务建议
对劳动者:第一,起诉前先拿到社保机构"不能补办"的书面答复;第二,很多判决只算"暂定年限"(10年或15年),期满后可以再起诉主张;第三,签过"自愿放弃社保"申请不影响索赔。
对用人单位:每月几百元的社保补贴换"自愿放弃"协议,法律上无效。拖到员工超龄无法补缴,赔偿按缴费标准甚至待遇标准走。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看似省了钱,但是一直在累计债务,而且此类纠纷的发生并不是立刻发生而往往是到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爆发,用人单位需要有预见性,提前解决社保合规问题。
(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及规范性文件整理;各地裁审口径存在差异,具体案件请结合属地规则个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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