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国际部涉外法律服务团队代理的一起中国投资者涉日房地产投资纠纷及退款维权案顺利办结。本所接受国内某投资者委托,就其通过国内信息咨询公司投资日本房地产项目遭遇违约一事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办案团队综合运用中日两国关于合同违约、中介责任的法律规则,通过出具详实的法律意见书、向国内主管部门提起行政投诉以及多轮谈判,最终协助委托人成功向国内信息咨询公司主张并追回全部投资款项及相关违约金共计约832万元人民币,案件圆满办结。
案件梳理
委托人张先生此前通过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推介,投资了日本开发商“领英房产投资有限公司旗下的日本房地产项目,涉及三份合同,总标的额高达832万人民币。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日本开发商因资金链及项目审批问题出现严重违约,导致项目停滞。当委托人要求退回投资款时,国内咨询公司以其仅为信息提供方,实际收款方及违约方为日本开发商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试图将风险全部转嫁给境外实体。由于跨国诉讼成本极高、周期漫长且境外执行难度大,委托人遂委托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希望重点突破国内咨询公司的法律责任,实现快速回款。
本案关键时间线:
2026年2月15日:委托人首次与本所国际部团队接洽,办案团队初步梳理了涉及中日双方的三份投资合同及付款流水,明确了优先追究国内咨询公司责任的维权方向;
2026年2月22日:办案团队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日本开发商资料以及国内咨询公司的宣发文件,完成书面《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详细论证了国内咨询公司在推介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及隐瞒重大风险的行为,明确了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与可行性;
2026年3月10日:依据《法律意见书》的分析结论,办案团队协助委托人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正式提交了2份投诉函,针对国内咨询公司的违规商业行为发起行政干预;
2026年4月5日:在行政投诉的强力介入下,国内咨询公司态度软化。本所律师作为委托人的策略指导及谈判代表,与对方开展了第一次线下谈判,明确展示了我方掌握的违法证据及下一步诉讼计划;
2026年4月22日:办案团队与国内咨询公司进行第二次谈判。结合日本相关法律对开发商责任的界定,以及中国法律对中介人责任的强制性规定,成功打破对方的免责抗辩;
2026年6月18日:双方正式签署《和解及退款协议》,明确了国内咨询公司分批次承担约700万本金及相应违约金的退还义务;
2026年8月10日:第一笔退款资金顺利划拨至委托人指定账户。至此,本案圆满结案,委托人对本所国际部团队在涉外商事纠纷中展现出的专业定力与高效谈判策略给予了高度评价。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与办案核心要点为:
1. 涉外投资中居间方与实际开发方的责任划分
在诸多涉外房地产投资案件中,国内代理机构常以仅为信息咨询方或居间方为由推卸责任。本案的核心在于准确定位国内咨询公司的法律角色。办案团队不能盲目追求跨国追诉日本开发商,而是需要通过审查推介材料、资金流向,精准锁定国内咨询公司在缔约过程中的过错,从而在国内建立起对其追责的法律基础。
2. 谈判策略的运用
面对超800万元的争议标的,直接提起跨国诉讼将面临管辖权异议、法律适用查明及漫长的一审二审程序。本案团队需要灵活采取办案策略。首先撰写的《法律意见书》作为谈判基石,同时借助向有关部门精准投递投诉函施加行政压力,最终在谈判桌上迫使对方低头,节约客户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3. 跨国法律体系的综合适用
案件虽在国内解决,但底层资产和开发商均在日本。办案团队必须精准掌握日本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及合同违约条款,以此证明日本开发商已构成根本违约,进而倒推出国内咨询公司推荐瑕疵项目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一)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与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合同违约的法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日本法下的债务不履行及损害赔偿
《日本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未按照债务本旨履行债务,或者债务履行不能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害。但是,如果该债务不履行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引起的,则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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