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国际部涉外法律服务团队代理的一起国内投资者与加拿大房地产开发商的跨国合同违约纠纷案件顺利办结。本所涉外律师团队接受国内投资者委托,就其在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投资的期房项目延期交付及开发商单方违约事件开展法律服务。办案团队综合运用加拿大当地房地产信托规则、涉外合同违约救济机制,通过缜密的跨境事实调查、发送全英文律师函以及多轮高强度的线上跨国谈判,最终迫使外方放弃不合理主张,协助委托人成功全额追回投资款及相应违约赔偿,案件圆满办结。
案件梳理
国内投资者郭女士于数年前与加拿大开发商签署了购房协议,投资了位于加拿大BC省的一处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如期支付了高额的首期款项与定金。然而,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两家加拿大开发商因自身资金链及规划问题,不仅未能按期交付房产,反而试图利用格式条款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拒绝全额退还郭女士已支付的款项。由于本案涉及标的额较大、跨越中加两国司法管辖区,且面临复杂的普通法系房地产交易规则,郭女士在与开发商自行沟通无果后,遂委托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寻求通过谈判的方式最大化挽回经济损失。
本案关键时间线:
2026年2月10日:委托人郭女士首次就加拿大房产投资违约纠纷向本所国际部涉外团队进行初步法律咨询,办案团队当日启动前期的背景情况调查;
2026年3月5日:办案团队完成对加方两家开发商的工商登记尽调,并对长达数十页的英文购房合同进行了深度审查,形成初步谈判策略;
2026年4月8日:办案团队在固定开发商违约证据后,向两家加拿大公司及其外部法务团队正式发送全英文律师函,明确指出其违反加拿大当地房地产营销法规及合同约定的事实;
2026年5月12日至5月25日:本所律师作为郭女士的代理人,与加拿大开发商的高管及代理律师进行了共计4轮的度线上跨国谈判;
2026年6月15日:在强大的法律施压与专业的谈判博弈下,双方正式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加方开发商同意撤销单方解约通知,并承诺全额退还郭女士前期支付的加币投资款项,同时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补偿金;
2026年7月5日:加拿大信托机构确认解付程序完成,涉案的全部款项顺利跨境汇入郭女士指定的国内银行账户。本案圆满结案,委托人对国樽律师在涉外商事领域的专业能力给予了高度赞誉。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与办案核心要点为:
1. 跨国谈判策略的有效运用
在处理涉外商事纠纷时,跨国诉讼或国际仲裁往往伴随着极其高昂的时间与金钱成本。本案中,办案团队准确把握了委托人的核心诉求,通过发送律师函并在谈判桌上直击对方违约事实,成功在立案前与对方签署和解协议。
2. 加拿大期房定金的信托保护机制
与国内的购房流程不同,加拿大对期房购买者的资金有严格的信托保护制度。开发商收取的定金并不能直接用于公司运营,而是必须存放在律师或公证人的信托账户中。本案中,办案律师需要利用这一法律规定,向信托账户监管方施压,指出开发商无权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扣留定金,从而为全额退款提供底层资产保障。
3. 涉外格式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认定
涉外购房合同多为外方起草的冗长格式文本,其中往往隐含对投资者极其不利的免责条款。本案中加方企图援引免责条款规避退款义务。办案团队需要通过深度剖析合同上下文,结合履行义务的最密切联系地原则,论证对方的根本违约行为,使免责条款无法适用。
法律依据
(一)加拿大期房定金信托托管制度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房地产开发营销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开发商从购买者处收取的涉及开发单元的定金,必须立即交由经纪公司、律师、公证人或规定的受托人,该受托人必须将该定金作为信托财产存放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储蓄机构的信托账户中。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三)根本违约与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热门跟贴